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财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促进依法理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财政部、*市财政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行政执法,是西城区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西城区财政局工作人员,在财政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西城区财政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五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罚相当、寓教于惩的原则。

第六条西城区财政局在行使法定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规定审核、批复或者调整本级财政收支预算的;

2、违反规定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的;

3、违反规定办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和预算外资金开户、资金拨付的;

4、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审批的;

5、违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定的;

6、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8、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财政资金的;

9、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

10、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

11、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12、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西城区财政局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

1、因执法人员个人过错的,由该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2、行政执法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有过错的,应由该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执法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但因执法人员故意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而导致错误批准的,应由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3、行政执法意见经相关科室会签并报局领导批准后有过错的,应由直接负责的执法人员及其所在科室的负责人、会签科室经办人员及其所在科室的负责人、以及签字批准的局领导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但提出不同意见而未被采纳的直接负责的执法人员、会签科室经办人员及其所在科室的负责人不承担责任;

4、经集体讨论后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参加讨论决定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提出不同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5、根据单位负责人的行政指令执法有过错的,应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执法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直接负责的执法人员提出反对意见的,该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6、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指派人承担责任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在健全相应制度的基础上,明确责任的划分及记录形式,并以此为依据确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

第九条因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或执行上级机关及主管部门的命令、决定和指示的,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没有规定的,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按以下顺序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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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事监察科申请复查,或者依法向有权机关申诉。

人事监察科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