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快本市合流污水的治理,确保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资金来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废污水的排水管网、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接纳废污水的江、河、浜、明渠等,视同排水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居民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征管单位)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排水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排水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五条(收费计算)

排水费按排水量计算征收。

第六条(排水量计算)

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和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较大的单位,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扣除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后计算,并由排水公司具体核定,每年复核一次。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居民,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的90%计算。

第七条(用水总量计算)

居民和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自来水公司的抄表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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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市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