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快本市合流污水的治理,确保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资金来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废污水的排水管网、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接纳废污水的江、河、浜、明渠等,视同排水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居民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征管单位)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排水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排水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五条(收费计算)
排水费按排水量计算征收。
第六条(排水量计算)
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和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较大的单位,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扣除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后计算,并由排水公司具体核定,每年复核一次。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居民,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的90%计算。
第七条(用水总量计算)
居民和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自来水公司的抄表数计算。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市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均为从网络采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使用,下载后请在24小时内删除。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QQ:1789260586 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