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才派遣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制度,逐步实现从“事业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建立能进能出、灵活高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新型用人机制,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市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实行人才派遣管理。
人才派遣管理是指根据用工单位的用人需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由派遣单位派遣到相关用工单位工作,被派遣人才的人事关系与用工单位相分离,派遣单位对被派遣人才实行合同管理,用工单位负责对被派遣人才使用、管理和考核的一种新型人事管理方式。
一、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经市委、市政府、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二、派遣单位
市人力资源公司为全市事业单位人才派遣单位。
三、派遣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计划,公开招聘。用工单位在编制限额内,根据岗位空缺、工作急需的原则申报招聘计划,经主管部门初审、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苏州市人事局核准同意后,参照《关于印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吴人发﹝20*﹞4号)组织实施。
(二)签订协议和合同。人力资源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人才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分工等事项。人力资源公司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录取通知书与新录用人员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派遣人才待遇及管理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七、符合吴人发﹝20*﹞4号中规定的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高层次专业人才仍按原办法执行。教育系统下属中小学校新招聘教师暂按原办法执行。
八、因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今后如与上级出台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