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广州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广州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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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不断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转移支付制度与合理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移支付是指市财政通过一定的形式和途径对区转移财政资金的活动,是政府财政资金的单方面转移。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安排,以及中央、省下达的资金。第三条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转移支付方式包括:

返还性支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一)返还性支出包括对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其他税费返还等,由区财政统筹使用

(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指为均衡地区间财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市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的财力性补助资金。主要包括:体制性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补助、企业迁移预算划转补助、结算补助等,以及公共安全、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农林水等专门领域未指定具体使用项目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对有指定使用范围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应按规定使用。

(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指市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区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区政府按照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一)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省或市政府事权,上一级政府委托区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二)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省或市与区共同事权,中央、省或市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区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三)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区事权,上一级政府为鼓励和引导地方按照上一级政府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四)救济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区事权,上一级政府为帮助区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五)应急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区事权,上一级政府为帮助区应对和处理影响区域大、影响面广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五条对区的转移支付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对中央、省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按中央、省规定的转移支付方式转下达区

(二)返还性支出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纳入对区的转移支付预算,并按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区

(三)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区转移支付数额或标准固定的,以及以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为资金分配依据,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公式法分配的经常性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市财政部门按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区。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我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转移支付资金的设立和调整,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清理、整合转移支付资金,审核转移支付项目预算及资金分配方案,办理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转移支付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申请转移支付资金的设立和调整,编制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申报转移支付资金预算,负责监督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执行,审核指导及监督转移支付资金具体项目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第八条区财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

分配和拨付,对转移支付资金定期开展自查,负责转移支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等。

第九条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转移支付资金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包括组织、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第十条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单位应对资金的使用安全和管理全过程负责,包括项目的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一条转移支付资金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立、调整、分配、拨付、使用、管理资金。

(二)明晰责任。属于市级事权和委托区的市级事权项目,由市财政负担资金;属于市与区共同事权的项目,由市财政按相应事权的市区两级政府支出责任划分比例分担;对属于区事权的项目,由区财政负担资金。结合各区完成经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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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通过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市政府分解目标情况,可以给予区一定的扶持或奖励。

(三)注重绩效。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对以落实具体政策为资金使用目标的,将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适当挂钩。

(四)公开透明。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管、绩效评价等按规定公开和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纳入年初市本级预算支出的项目,执行中如需转移支付至区,市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报市政府审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财力安排的转移支付项目无需报批:

(一)现行法律法规要求设立且明确管理规定的项目;

(二)按国家、省、市规定和要求设立且明确管理规定的项目;

(三)现行财政体制已明确规定计算或清算方法的项目;

(四)根据国家、省、市现行专项政策设立且按因素法、

公式法安排用于个人或单位补助的项目。

第十三条专项转移支付经批准设立后,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明确该专项转移支付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方法,资金申报指南、条件,资金申报、审批和下达程序,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方法一致、审批程序唯一、资金投向协调。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者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当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实行“一年一定”,不再固化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有明确的实施期限,且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拟长期实施的委托类和共担类专项除外。

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每年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对现有的转移支付项目资金进行清理和整合,对到期项目、一次性项目、按照新形势不再需要设立的项目予以撤销;对重复交叉、方向类同的转移支付项目,按照统筹规划、集中投入的方式进行整合安排;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转移支付方式,不断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定期评估机制和退出机制。市级财政部门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评估,区分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予以取消

(二)因政策到期、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予以取消

(三)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予以取消;可由市场竞争机制逐步调节的,规定一定实施期限实行退出政策,到期予以取消

(四)绩效目标已经实现且项目不再产生持续性效果、绩效低下、绩效目标发生变动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的,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五)委托类专项具备由市级直接实施条件的,调整列入市本级支出

(六)属于区事权的专项转移支付,可以列入一般性转

移支付由区统筹安排的,适时调整列入市级一般性转移支付。

(七)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予以整合

第四章预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转移支付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省、市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编制转移支付三年滚动规划。

第十八条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中央、省和市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预算,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项目、分地区编制预算,准确列入收支分类科目。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按年度预算编制管理的要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一并编制转移支付预算随同部门预算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一般性转移支付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公式法分配,科学设置分配的因素及权重,充分考虑转移支付性质

和各区实际情况,促进实现地区间财力分布均衡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十条专项转移支付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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