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遵循便民原则,根据市政府《新乡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来访人员到我局及财税所办事或者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询问事由,被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应热情接待来访人,耐心听取办事人员的陈述,了解来访人员所办事项,并及时对来访人员提出的办理事项及其它有关内容进行登记

三、凡属本部门应接待、处理的事务,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应热情周到,规范地答复来访人的询问,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向办事人员一次性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四、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职能科处室,由局领导指定牵头科处室协调办理。牵头科处室要指定主办人负责跟踪,并在承诺的时间内答复办理结果。

五、首问责任人确因当时公务繁忙,无法及时办理应办事项时,要主动说明原因,与来人约定时间并负责落实处理,也

可负责转交其他经办人办理,若遇有紧急事项,应按政策规定时限或领导要求及时给予办理。

六、若来访事由不属于本人负责的业务范围,被询问工作人员不得拒之不理,要明确告知其承办部门、科处室和承办人,经办科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处室的联系电话;若不明确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应主动与办公室综合处联系,或请示部门领导,积极帮助落实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并应及时引导或介绍来访者前往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处接待办理(或负责告知对方承办科处室和承办人及其确切的办公地点、电话)

七、对老、幼、病、残、孕来访人员,应尽量给予特殊的照顾和帮助,尽可能为其解决问题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

八、首问负责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来访事务推诱扯皮、办事拖拉不履行职责,未及时将来访人员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冷漠对待来访人员,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有关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不给来访人员答复,又不说明原因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害,以致受到工作对象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按《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有关规定处理,并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给予行政处分。

九、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首问负责制的落实工作,每季度检查一次各科处室或所属单位、财税所的首问负责制执行情况,并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优化新区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率,遵循便民原则,根据新乡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要求,结合财政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是指单位或个人到财政局机关或二级机构、乡镇财政所办理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类审批审核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需退回补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经办人员对单位或个人需要办理审批审核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义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无法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手续和相应的办理程序;对暂不予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经办人员在向当事人一次告知时,要说明已具备内容(或款项)和需要补办的内容〈或款项)。经办人需请示后才能告知补办内容(或款项)的,要说明缘由和何时、以何种方式告知。

四、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和手续,补齐上报后经办人员要及时受理

五、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多次上门咨询或往返的,对经办人员要视情节轻重按《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限时办结责任制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财政部门的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工作程序规范、高效运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市政府《新乡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是指各类须经本单位审批、审核事项,在手续完备、文件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承办科处室要在规定时限内尽快办结

二、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对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保证事项如期或提前办结

三、凡已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时限的,必须认真履行办结时限承诺

四、对上级无时限规定的,要根据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时限,并严格执行

五、对办事人提出的属于本科处(室)、本财政所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办理的事项要当场办完,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需要会同其他部门办理的或须经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要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或及时提交会议研究办理

六、常规事项办结时限

1、涉及单个科处室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办结

2、涉及两个以上科处室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办结

3、

七、建立限时办结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综合处及乡财政所要对所受理的事项进行登记,并明确主办科处室或主办人。主办科处室或主办人负责对承办事项根据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并统一由办公室局综合办、财政所给予答复;凡因特殊原因,一时不能办理的要及时向对方告知原因,解释清楚。

八、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对因不负责、效率低下等原因致使政策不能得到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九、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导致办理审批事项超过服务承诺期限,要按照《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并责令限期办理,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出现第一次的予以诫勉谈话,第二次予以行政告诫。经告诫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十、对限时办结制度的执行,由局办公室综合处进行监督。限时办结制履行情况与干部年度考核、晋级、提拔等挂钩。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管理,明确责任,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是指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害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工作人员的行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造成办事者多次往返的;

(四)服务态度不热情,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

(五)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到定时限内未完成办理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六)对明显不真实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七)借工作之便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有“吃、拿、卡、要、报”行为的;

(八)办理事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行政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4、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5、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去职务;

6、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行政过错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相关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造成国家赔偿的,对有过错的责任人员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投诉,经核实的,第一次诫勉谈话;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对本人进行免去职务、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2、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报等行为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四、工作过错责任追究主体

行政过错责任按有关规定追究。

学习制度

为全面提高财政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更好地服务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大局,根据市委提出的建设学习型机关的要求,结合财政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组织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自觉服务于改革和经济发展大局。

二、学习内容

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业务知识和廉政建设规定等。机关支部学习以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业务学习应围绕财政改革进行理论探讨、研究,学习财政工作业务新知识;廉政建设学习内容包括中央、省、市关于廉洁自律的规定等。

三、学习时间

每年初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全年各类学习计划,每周

二、周五下午为专门学习时间;如有重要学习内容的,临时安排

四、组织落实

机关各类学习由局办公室负责。

五、学习形式。采取集体组织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理论研讨与实地参观见学相结合等方式。

六、学习时间不准会客,原则上不准请假,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七、全局干部职工除参加集体学习外,平时应挤时间自学,每个人应有学习计划。参加学习要认真做笔记,并写出心得体会。

八、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科室和个人学习情况进行检查、考评,考评情况将作为年度个人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二篇:北安市财政局信访制度北安市财政局信访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局信访工作,保持财政部门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结合财政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政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组织信访工作,处理来信,接待来访,认真研究处理信访人提出的投诉、申诉、检举、意见和建议,及时、正确处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切实改进薄弱环节和工作方式。

第三条财政局信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预防和化解相结合,公开、便民的原则。

财政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信访工作,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其联系群众、反馈民意、民主监督、化解矛盾的作用。

第四条财政局信访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组织、指导、督促做好信访工作,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

第五条财政局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协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具体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第六条财政局信访工作应当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对投诉、检举及反映问题的信访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需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由被举报单位上一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查证,不得将举报信或举报内容转交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职责

第七条财政局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财政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信访工作的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为成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

(二)拟订财政局信访工作规章制度;

(三)指导、督促上级领导机关批转财政局办理的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涉及财政工作的重大或异常信访事件

第八条财政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由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财政局信访办设在经济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局信访工作的一访接待;向各部门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催办、督查;对上级信访机关报送重要信访信息及局领导直接处理信访事项的沟通协调工作。信访办主要职责如下:

(一)受理信访事项,组织处理信访人来信,接待或安排信访人来访;

(二)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和信访事项内容,向局内有关科(室)、局属单位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办理工作的具体协调、催办和检查,必要时牵头负责有关具体信访事项的情况,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登记信访事项,公布信访事项处理进程及结果;

(四)协调办理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督促办理局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

(六)统一书面回复信访人信访事项、是否受理及处理结果;

(七)研究、分析财政信访工作情况,反映、汇报信访工作情况;

(八)对局内各科(室)、局属单位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依法提出对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建议;

(十)就重大、复杂信访事项组织召开信访听证会;

(十一)学习掌握有关法规,熟悉财政工作业务,了解各项工作进度情况;

(十二)具体办理具有综合性的信访来件

第九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具体承办有关信访事项。明确一位工作人员具体承办涉及本科(室)、本单位的信访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具体负责局信访办转办交办信访问题的书面回复答复,提出具体信访事项的答复或处理意见,包括不予受理或反映问题暂缓处理的意见及理由;

(三)按照市信访部门的要求和局信访办的通知,及时派人参与现场处理涉及本科(室)、单位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四)组织研究、分析信访中反映的情况,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建议

第三章信访工作程序

第十条财政局信访办工作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工作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待来访工作地点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发生变更,应当于7日内重新公布。

第十一条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一)信息接收。信访人采取来信方式的,当日来信,当日拆封,将信封、信件及其附件一并装订;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的,收到当日,将信访人提供的信息转为书面形式并装订。

(二)登记。将信访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联系方式、提供信息时间和主要内容进行登记。

(三)受理。局信访办在收到信访后,会同涉及科(室)、单位协商是否受理的意见,在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决定该信访事项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属于财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信访办应当报告领导小组同意后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应当受理部门或机构。信访人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

(四)报告。对投诉、申诉、检举信件和意见、建议涉及重要工作的,信访办应当及时报告领导小组负责人。

(五)分转。对于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办按照来信内容和各科(室)、单位分工转送相关科(室)、单位办理。需两个以上科室共同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

(六)承办。局内各科(室)、单位兼职信访工作人员收到信访办交给本科(室)、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立即向科(室)、单位领导汇报,并指定专人办理。承办人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办事。承办人员可以电话联系、约见、走访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情况。承办人可以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办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的信访事项,可以采取主要领导走访制。

(七)督查。信访办负责对承办科室办理的信访件情况进行督查,并对没有按规定办理的进行通报。

(八)答复。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各科室应当按局信访办规定的办理时限,向信访办提交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信访办统一答复信访人。

第十二条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分别做出以下决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答复信访人;

(二)信访人的请求有一定合理性,应当在处理处置时予以充分考虑,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

(三)信访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应当对信访人做出解释,并答复信访人。第十三条各科(室)、单位对来访人或电话来访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解决的,要及时予以答复;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告知信访人处理的时限和解决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不属于本科(室)、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告知信访人负责此项工作部门的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北安市财政局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北安市财政局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核。

对于重大、复杂信访事项的复核,信访人可以申请举行听证。第十五条对举报信件中的情况不明、证据不详实、依据不充分,无法落实的匿名信件,先存档待办。

第十六条接待科(室)或单位对信访人要文明、热情、诚恳,耐心听取来访群众的陈述,了解问题要点和来访人基本要求,如实记录。

对来访人询问有关财税业务、举报违反财政法规等方面的问题,必要时按照科室职责分工,由相关科室直接接洽。

第十七条局信访办要协同安全保卫部门,开展安全教育。增加安全保障工作力量,加强信访接待场所的安全,查找存在的安全漏洞和隐患,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和控制能力。

第十八条局信访办应当建立信访管理工作制度,并就以下事项向领导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及被投诉较多的科室;

(二)转办、督办情况;

(三)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四)信访工作中提出的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被采纳情况

各科(室)、单位应当定期向局信访办反馈本科室(单位)的信访工作情况。包括:承办信访情况,接待来访情况及本科室(单位)分管工作存在可能引发信访事件的隐患预警。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

(一)信访信息资料原稿由局信访办收集归并。年终装订成卷后,交局办公室保存,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管理、查阅或销毁。

(二)各科(室)、单位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清理本科室(单位)承办的信访材料,将收集、整理后的相关材料退回局信访办归档。各科室可根据需要留存原信复印件。

(三)信访工作简报,由局信访办存档

(四)信访年度工作报告经领导小组阅批后退回局信访办存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北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财政局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改进工作人员在执法、执纪、服务环节的工作作风,使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局机关工作高效、廉洁、务实,经局党组会议通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干部职工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第二章工作规则第三条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财政部门、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

2、局机关干部职工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安排、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各股室、中心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以金财工程为重点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本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条领导职责

1、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全盘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2、局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调动局属各股室、中心职能作用,在调查研究、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完成职权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要贯彻局党支部的决定,工作中经常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团结协作,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局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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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讨论由各分管领导提出的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有关工作和事项;

(5)需要研究的其他行政事项;

(6)决定局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干部考核、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