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本市就业局势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五)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六)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七)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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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性,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相关责任,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政策措施。对已认定的“双困人员”,要继续做好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对新出现的困难人员,要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畴,积极促进其通过就业解决自身生活困难。确保“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一个月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开展全面系统的调查摸底工作,将就业援助常规性工作和专项活动有机结合,根据不同困难群体的不同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以就业援助专项活动为契机,依托就业援助员等基层服务资源,深入社区,开展宣传,提高相关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措施的知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