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中央财政设立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减排资金)。为加强减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与市场职能划分的原则,减排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央环境保护部门履行政府职能而推进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以及用于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减排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支持国家、省、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能力建设;

(二)补助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和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

(三)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用;

(四)补助提高环境统计基础能力和信息传输能力项目;

(五)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开展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及交易试点工作等;

(六)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

(七)财政部、环保总局确定的与主要污染物减排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实行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

财政部、环保总局每年年初共同研究确定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的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和考核等内容,年底联合将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环保总局与各地区各项目单位签订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环保总局对落实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负总责。

各地区和项目单位应确保建设和运行资金及时到位,按时完成项目年度预算目标。

第四条减排资金由财政部、环保总局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主要负责减排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确定减排资金年度总预算;

2.确定减排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3.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项目预算;

4.对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给予奖励;

5.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环保总局主要负责减排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科学制定减排规划和年度减排建设及奖励计划,发布相关的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明确建设要求、实施进度,制定减排项目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2.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总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查;要充分论证,周密制定建设方案,既要吸收借鉴世界先进经验,又要勇于创新,务必使污染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达到国际一流水平;

3.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财政部提出年度预算建议;

4.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并落实到相关地区和企业,对落实预算目标负总责;

5.会同财政部加强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评

第五条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机制。

(一)对超额完成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企业和地区予以奖励;

(二)对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的企业和地区予以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保总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减排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财政部、环保总局将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和考核,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要求,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财政部、环保总局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资金安排、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件财

部环发〔2007〕67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为规范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减排项目”)管理,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顺利实施,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因时间紧、任务重,2007年度减排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应按照环保总局2007年3月中旬的会议部署和要求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中央财政减排资金办法通知

附件: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减排项目”)管理,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大体系”)建设顺利实施,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减排项目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的原则。环保总局和财政部负责减排项目审查、管理、监督和检查;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减排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三条环保总局和财政部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要求和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联合发布减排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

第四条各级环保部门和项目单位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联合向环保总局和财政部统一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建设方案、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

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建设目标、依据、背景及现状、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筹措方案和效益分析等项内容。

第五条项目组织申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一)“三大体系”建设项目:

1、中央本级项目建设方案由建设任务承担单位组织编制后报送环保总局

2、地方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对各市(地)、县上报的基础情况、工作和资金需求、运行条件落实等情况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统一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环保总局和财政部

3、环保总局会同财政部对上报项目进行论证和审查

(二)其他项目:

减排项目运行费补助等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另行规定。

第六条环保总局根据审查结果,编制减排项目年度预算报送财政部。第三章项目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按照减排资金目标预算管理的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在上报“三大体系”建设项目时,须出具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承诺配套资金及时到位、项目按进度实施、工程建设保质保量、按照国家核准的建设内容完成建设目标,系统持续运行,并保证运行实效。

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作为减排专项资金申请的必要条件和项目申报材料的基本内容。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的落实情况将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八条中央本级“三大体系”建设项目由环保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地方“三大体系”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实施。

第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减排的投入,落实“三大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确保建设和运行资金到位,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应由其承担的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条项目建设应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相关项目建设标准和规范由环保总局负责制定。

第十一条要切实强化工程实施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对建设资金、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要建立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半年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环保总局和财政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招投标情况、中央和地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管理措施等。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内容一经审查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环保总局、财政部同意后方可执行。第四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减排项目应按照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

中央本级项目由环保总局和财政部组织验收,地方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项目验收结果及时报环保总局和财政部备案,环保总局和财政部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要提交验收报告、整理归档项目资料、编制财务竣工决算、项目总结,提交试运行数据成果以及项目实施效益情况分析。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要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由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要根据目标预算管理的要求,审阅工程档案、资料、财务决算报表,实地查验建设工程和设备安装运转情况,依据建设方案对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作出全面评价。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意见,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处理。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后的运行管理。

(一)“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

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使项目在污染减排核查工作中真正发挥效益,做到统一采集、公布国控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时跟踪各地区和重点企业主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以此考核区域污染减排责任落实情况。

(二)其他项目

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保证项目所建设施稳定运行,确保发挥长期减排效益。

第五章项目检查和处罚

第十八条环保总局和财政部将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和考核,重点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减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要求,环保总局和财政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处罚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环保总局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关于申报2012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2]686号

关于申报2012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

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全面推进污染源与总量减排监管体系、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体系和环境预警与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全国环境监管能力,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12号)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环发〔2007〕67号)要求,现将2012年度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减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围绕2012年环保重点工作,2012年减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重点省市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试点和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项目。具体内容见《2012年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申报技术指南》(附件一)、《2012年部分省市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技术指南》(附件二)、《2012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技术指南》(附件三)和《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试点项目申报技术指南》(附件四)。

二、申报相关材料

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建设方案、申报汇总表、《项目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附件五)、《资金承诺函》(附件六)、适用中央补助优惠政策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建设方案包括建设目标、依据、背景及现状、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筹措方案和效益分析等。建设内容须按照项目申报技术指南确定的建设范围、标准等编写。项目全部申报材料由各省级环保部门统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各相关项目单位出具。

有关项目申报技术指南、申报汇总表、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格式见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cn

联系人:王圻、杜会杰

联系电话:(010)665561

28、66556142

附件:

1.2012年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申报技术指南

2.2012年部分省市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技术指南

3.2012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技术指南

4.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试点项目申报技术指南

5.项目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

6.资金承诺函

附表一

附表二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减排能力项目通知

第四篇: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清洁生产技术应用推广,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和事后奖励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包括:

(一)应用示范项目,指新技术推广前的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对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影响较大、具有推广应用前景的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示范技术应基本成熟,具备应用条件。

(二)推广示范项目,指应用成熟的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中高费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重点行业、流域、区域的重大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每年的支持范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共同发布。

第六条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采用的清洁生产技术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原则上项目实施后不新增产能

(二)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近三年内没有得到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四)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示范技术属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等鼓励推广应用的先进技术

(五)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审查同意列入示范项目

(六)应用示范项目已开工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推广示范项目已经实施完成

第七条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第八条专项资金安排采取补助或事后奖励方式。对应用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金补助;对推广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奖励。

第九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申报示范项目;中央企业集团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项目。

第十条示范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的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审查意见及对项目真实性的承诺说明,并附项目汇总表。

(二)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由具有甲级咨询资质的机构分项目编写,具体要求见附件

1、附件2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委托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

(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及有关要求

(二)项目所采用的清洁生产技术是否先进

(三)应用示范项目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的影响及推广前景

(四)推广示范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改善情况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审查结果向财政部提出示范项目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安排建议和中央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下达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政府网站公布专项资金安排的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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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前3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

六、装订要求

报告用a4纸简装装订,正反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