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最终定稿]
第一篇: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附件: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2010]9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和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合理开发等有关要求,以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为目的,以“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性强”为原则,选择资源分布相对集中、资源潜力大、综合利用前景好、矿产开发布局基本合理的地区,依托大型骨干矿业集团,开展示范基地建设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
1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支持重点及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低品位、共伴生、难选冶及尾矿资源高效利用,以及多矿种兼探兼采和综合开发利用。主要包括以下7个领域:
(一)油气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重点支持油盐、油钾的综合开发利用,支持稠油、低渗、超低渗油气资源综合利用;积极开展页岩气、致密砂岩气、煤层气、油砂、油页岩、天然气水合物等综合开发利用。
(二)煤炭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重点支持煤炭煤层气、煤铝的综合开发利用;支持特厚煤层、缺煤地区极薄和中薄煤层、特殊稀缺煤种及煤系伴生高岭土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以矸换煤”绿色开采等。
(三)黑色金属综合利用。重点支持钒钛磁铁矿、赤铁矿、褐铁矿、菱铁矿等低品位、难利用铁矿及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锰、铬矿资源高效利用。
(四)有色金属综合利用。重点支持低品位、难选冶、共伴生铜、铅、锌、钨、钼、镍、锡、锑、铝土矿等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
(五)稀有、稀土及贵金属综合利用。重点支持轻、重稀土资源综合利用,稀有金属综合利用,低品位金矿及共伴生、尾矿资源综合利用。
(六)化工及非金属综合利用。重点支持钾盐、中低品位磷矿、硼铁矿、萤石、石墨资源及其他特色非金属资源综合利用。
(七)铀矿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重点支持煤铀、硼铀、钼铀等矿床共生组合,北方砂岩型、南方硬岩型铀矿及共伴生铼资源等综合开发利用。
第六条
示范基地建设责任主体为矿山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定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履行了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国家有关税费;
(三)矿山企业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具备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组织管理能力;管理机构健全,有专门的矿山地质、采矿、选矿管理机构和技术人员;
(四)采选技术方法先进,具有规模效应,示范效应突出,可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五)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达到设计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六)近三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合格,无违法违规记录;
(七)近三年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八)列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已完成资源整合,并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
(九)有关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已纳入矿山企业发展规划,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能及时有效开展;
(十)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可以落实配套资金。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国土资源部负责确定示范基地名单。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发布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安排和要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示范基地建议名单。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和有关中央企业提出的建议名单中的示范基地进行论证,确定示范基地名单。
4第十条
示范基地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以及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有关制度规定和工作要求,负责组织示范基地建设单位编制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3-5年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明确示范基地建设总体目标和建设任务、年度目标和建设任务,以及年度资金投入。目标任务应当可量化、可考核,资金投入应包括自筹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一次性核定示范基地建设总投资和年度投资,并确定总目标和年度建设目标。
对于实施方案通过审查论证的示范基地,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将在向社会公示后,与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所属中央企业签订示范建设合作协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财力可能一次性确定总补助资金和各年度补助资金,并按项目进展情况下达补助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综合利用相关技术工艺的科技攻关,工程化、工业化技术研究及生产实验研究;
(二)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水平,尾矿及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相关的工程建设及设备采购;
(三)成熟先进技术、方法、工艺的转化、推广与应用;
(四)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发布,总结推广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生产管理模式的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事项: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补贴及其他福利性支出;投资性支出、捐款及赞助;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缴纳税费等;
(二)支付矿山建设引起的居民搬迁补偿、征地补偿、青苗补偿等相关支出;
(三)购置和修建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设备、装备、房屋、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
(四)公务车辆、生产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配件及燃料采购等支出;
(五)归还贷款本息;
(六)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无关的费用。
第四章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各项支出标准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6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办理年度资金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示范基地所在地省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负责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并做好项目决算审计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做调整。对于示范基地项目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资金投入确需变更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批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每年将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及经论证的实施方案对示范基地年度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对考核合格的示范基地,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按计划给予持续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暂停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要求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示范资格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应当强化专项资金监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约束机制,督促矿山企业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督
7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自觉接受、主动配合财政、审计及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在示范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示范基地建设单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暂停支持,并责令其整改,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收回示范资金,取消其示范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312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0-12-10|作者:|来源: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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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安排,包括奖励资金和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资金(以下简称示范工程资金)两部分。
奖励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取得显著成绩的矿山企业给予奖励,支持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以下简称“三率”)。
示范工程资金主要用于实施以矿山企业为主体的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推进油页岩、煤矸石、难选冶黑色金属、共伴生有色多金属、矿山固体废弃物和多金属尾矿资源等综合开发利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安排原则及条件
第四条专项资金安排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以绩论奖,推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激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三)示范引导,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
(四)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定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已按时、足额缴纳国家有关税费;
(三)管理机构健全,有专门的矿山地质、采矿、选矿管理机构和技术人员;
(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达到设计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五)近三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合格,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近三年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七)列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已完成资源整合,并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
第六条申请奖励资金的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机制,各类资源储量资料齐全,动用、采出、损失量和“三率”管理资料台账清楚、规范,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开采回采率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二)选矿回收率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三)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水平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四)矿山生产中尾矿得到充分利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五)充分利用低品位矿并取得显著成效;
(六)利用废石(煤矸石)、矿山废水等废弃物取得显著成效;
(七)近三年矿山企业已自筹资金完成技术改造项目,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效。
第七条申请示范工程资金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以下条件:
(一)技术方法先进,具有规模效应,示范效果显著,可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二)有关工作已纳入矿山企业发展规划,确保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得到及时有效开展。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可以落实配套资金。
(三)矿山企业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具备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使用
第八条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矿山企业地区分布情况,并结合当年预算安排,确定当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央矿山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奖励名额及示范工程资金支持的项目数量。
第九条奖励资金划分为四个类别。一类1000万元,二类800万元,三类500万元,四类200万元。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成效特别突出的,给予2000万元特殊奖励。
第十条奖励等级根据综合评价指标排序确定。
综合评价指标指:矿山企业前三年度因“三率”高于规定标准而增加的矿产品销售收入和用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直接投资金额两项指标综合计算结果。计算公式为:
p=(⊿f+i)×λ
p—综合评价指标(单位:万元);
⊿f—矿山企业前三年度因“三率”指标高于规定标准而增加的矿产品销售收入(单位:万元);
i—矿山企业前三年度完成的用于提高“三率”、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直接投资额(单位:万元);
λ—专家评判系数。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矿产资源急缺程度,可适时对不同矿种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示范工程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具体支持额度根据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规模效应和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进一步提高“三率”的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不得用于职工个人奖励或工资、福利性支出;示范工程资金专项用于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当年获得奖励资金的矿山企业次年不能再次申报,但获得奖励资金后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方面有突出成效的除外。
第四章申报程序及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申请专项资金的矿山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编制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归口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管理的矿山企业申报材料,须经矿山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由归口主管部门(企业)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非中央所属的矿山企业申报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除特殊情况或另有规定外,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第十六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
第十七条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根据审核论证结果确定资金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一般于每年6月30日前下达预算。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批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约束机制,认真审查矿山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矿山企业,指依法登记的采矿权人或大型矿业集团公司所属的独立矿山。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工作包括“以奖代补”和示范工程。
“以奖代补”是指通过考核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以下简称“三率”),对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取得显著成效的矿山企业给予资金奖励。示范工程主要是以矿山企业为主体,推进油页岩、煤矸石、难选冶黑色金属、共伴生有色多金属、矿山固体废弃物、多金属尾矿等综合开发利用,引导和带动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专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以绩论奖,推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激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
(三)示范引导,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
(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遴选获奖和示范工程资金补助的矿山企业,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矿山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进一步提高“三率”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不得用于职工个人奖励或工资、福利性支出;示范工程资金专项用于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并不断完善考核标准,开展绩效评估和考核,加强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管,宣传、推广矿山企业成功的做法和经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负责专项工作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要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和人员,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职责:
(一)协商财政部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制定专项工作相关管理办法。
(二)组织制定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审定下达示范工程年度计划,研究制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指导目录。
(三)组织制定相关技术标准、考核办法和评估验收标准。
(四)协商财政部审定拟奖励的矿山企业名单和奖励等级,审定拟补助的示范工程名单和补助金额,并向社会公示。
(五)宣传和推广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管理经验。
(六)组织获奖和实施示范工程的矿山企业指导其他矿山企业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第八条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协商省级财政部门组织“以奖代补”和示范工程申报。
(二)协商省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和初步审查,并汇总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三)协商省级财政部门开展专项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报送专项工作总结材料。
(四)承担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职责:
(一)组织所属矿山企业申报“以奖代补”和示范工程。
(二)按要求审核所属矿山申报材料,并汇总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三)开展专项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报送专项工作总结材料。
第十条组织实施单位职责:
(一)拟订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考核办法、评估验收标准,建立评审专家数据库,拟订专家评审办法。
(二)按照部的安排,承担对“以奖代补”和示范工程申报材料专家审查的具体工作,汇总专家审查意见、提出示范工程年度计划建议报部。
(三)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开展必要的实地核查。
(四)承担示范工程验收和专项工作实施情况评估的具体工作。
(五)承担专项工作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承担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奖励和示范工程资金补助的对象为采矿权人,但大型矿业集团公司下属的独立矿山可以作为申请对象。
第十二条申请奖励资金或示范工程资金补助的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定证照齐全,并在有效期内。
(二)依法履行了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了国家有关的税费。
(三)管理机构健全,有专门的矿山地质、采矿、选矿管理机构和技术人员。
(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达到设计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五)近三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合格,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近三年无重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七)列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应完成资源整合,实现了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请专项资金的矿山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编制申报材料。
归口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管理的矿山企业申报材料,需经矿山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由归口的主管部门(企业)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非中央所属单位申报林料,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第十四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国家级矿产督察员、有关专家对矿山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实。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对申报的矿山企业排序后报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报部材料包括文件、矿山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经核准后的矿山企业申报材料(纸质和电子数据光盘各三份),并按要求进行网络申报。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组织实施单位做好相关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以奖代补”管理
第十七条“以奖代补”工作重点支持运用新技术、采用新工艺、加强管理,矿产资源“三率”指标明显高于规定标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效的矿山企业。第十八条申请奖励资金的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机制,各类资源储量资
料齐全,动用、采出、损失量和“三率”管理资料台账清楚、规范,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开采回采率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二)选矿回收率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三)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水平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四)矿山生产中尾矿得到充分利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五)充分利用低品位矿并取得显著成效。
(六)利用废石(煤矸石)、矿山废水等废弃物取得显著成效。
(七)近三年矿山企业自筹资金完成的技术改造项目,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申请书。
(二)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矿山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发展历程、开采方法、选矿工艺,资源储量的占用、消耗、保有情况,设计(核定)和实际的“三率”指标;
2.申请理由;
3.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的主要做法;
4.矿山企业近三年完成的用于提高“三率”的项目投资情况;
5.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经济效益计算与说明。填写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收入增量计算表和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投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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