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医疗卫生工作意见

为了提高我区养老机构入住老人的生命质量,保障他们平安、健康地安度晚年,区卫生局和民政局决定强化对养老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延伸社区卫生服务触角,共同做好养老机构及入住老人的健康保障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服务主体和对象

服务主体。区1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服务对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辖区内所有的养老机构及入住老人。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1、在养老机构内开设简易门诊,原则上每周1次,每次半天,提供以配药、随访、咨询等为主的简单诊疗服务(不包括损伤性治疗和理疗等服务),实施集中送药上门服务;

2、对符合建床指征的入住老人开设家庭病床;

3、为入住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将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慢性病的入住老人纳入社区慢性病管理系统,开展规范化管理;

4、结合辖区内养老机构的实际情况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5、加强对养老机构日常消毒、传染病防护等卫生工作的指导,为老年人创造更为健康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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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该项工作纳入常规工作范畴,指定全科服务团队开展工作,同时鼓励各单位采取党、团员服务、志愿者服务等形式为养老机构及入住老人服务;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养老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定期沟通、研讨,共同推进;

4、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将对该项工作每半年联合组织一次督查和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