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补助金最低标准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要思想,切实提高我区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区政府决定提高*区农村养老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最低标准并给予政府补贴。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补助对象
凡具有本区农业户籍、年满60周岁,补助金月收入(以*年底为准)不到最低标准的老年人均可享受补助。
二、补助标准和经费来源
提高后的补助金最低标准定为每人每月120元。以*年底各村的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基数,凡不满120元的都应调整到120元(不包括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员享受的个人帐户部分)。调整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三、拨款程序
(一)各村每年向所在镇、街道和*工业区提出申请并填报*区农村养老补助金审批表和*区申领农村养老补助金人员名册。各镇、街道和*工业区在核实、汇总各村补助申请后向区民政局统一申报。
(二)区民政局核准后即将当年应由区财政负担的补助金按季度拨付各镇、街道和*工业区,全年发放结束后按实发款结算。
(三)各镇、街道和*工业区按季度将补助金拨付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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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六、附则
(一)本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有关单位可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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