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郊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9]3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
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市和区(县)三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共同用于支持本市优势特色农业
产业发展,促进粮食与主要副食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以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引导,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投入。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市及区(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资金管理、项目申报等工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审核落实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推进项目实施等工作。项目的批复、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工作,由市财政部局同市有关部门共同开展。
第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围绕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支持优势产业相对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促进形成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充分发挥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根据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
评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七条资金扶持对象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二)对农户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其他
第八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以“贷款贴息”为主要支持方式。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市财政局每年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年度控制规模和工作要求,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当年我市支持重点,部署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条区(县)财政会同区(县)有关部门作为项目申报单位。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和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按照“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的要求,确定本区(县)资金使用的方向和支持的重点环节,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总投入、项目实施单位自筹投入、区(县)财政投入和申请市级财政、中央财政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中央及市级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环节、组织保障措施、年度任务完成时间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结合项目区的生产基础、资源优势、工作条件、市区两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情况等因素,筛选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申报项目,组织开展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市评审结果细化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和市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将审核后的实施方案进行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区(县)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备案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以及财政部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检查验收后下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大宗农产品生产,突出本地优势和特色,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主导产业。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推行专家评审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和公示制。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抓住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确保项目实施进度,提高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等,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逐级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向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竣
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自验报告、工作总结、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及资产形成移交情况等。项目申报单位要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市里将组织力量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暂停相关单位或区(县)下年度同类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单位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区(县)和有关单位要按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积极筹措,及时、足额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本地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区分轻重缓急,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对每项主导产业选择一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集中投入,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粮食、蔬菜类产业重点支持高标准粮田、设施菜田建设;畜牧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改造;水产养殖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林业方面着力调整林业产业结构,积极打造“精品、设施、观光、籽种、创汇”林业。
第二十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拨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
政府采购等管理的现行要求,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房屋、建设车间厂房、购置车辆和大型设备以及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项目计划无关的支出。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立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规定,组织对项目实施管理情况和建后效果进行绩效考评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项目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二篇: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北京市财政局2010-10-27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
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郊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9]3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
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市和区网址:http://-1-
(县)三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共同用于支持本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与主要副食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以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引导,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投入。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市及区(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资金管理、项目申报等工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审核落实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推进项目实施等工作。项目的批复、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工作,由市财政部局同市有关部门共同开展。
第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围绕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支持优势产业相对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促进形成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充分发挥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根据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七条资金扶持对象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二)对农户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其他
第八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以“贷款贴息”为主要支持方式。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市财政局每年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年度控制规模和工作要求,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当年我市支持重点,部署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条区(县)财政会同区(县)有关部门作为项目申报单位。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和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按照“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的要求,确定本区(县)资金使用的方向和支持的重点环节,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总投入、项目实施单位自筹投入、区(县)财政投入和申请市级财政、中央财政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中央及市级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环节、组织
保障措施、年度任务完成时间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结合项目区的生产基础、资源优势、工作条件、市区两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情况等因素,筛选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申报项目,组织开展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市评审结果细化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和市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将审核后的实施方案进行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区(县)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备案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以及财政部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检查验收后下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大宗农产品生产,突出本地优势和特色,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主导产业。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推行专家评审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和公示制。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抓住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确保项目实施进度,提高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等,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逐级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向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自验报告、工作总结、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及资产形成移交情况等。项目申报单位要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市里将组织力量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暂停相关单位或区(县)下年度同类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单位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区(县)和有关单位要按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积极筹措,及时、足额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本地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区分轻重缓急,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对每项主导产业选择一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集中投入,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粮食、蔬菜类产业重点支持高标准粮田、设施菜田建设;畜牧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改造;水产养殖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林业方面着力调整林业产业结构,积极打造“精品、设施、观光、籽种、创汇”林业。
第二十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拨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管理的现行要求,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房屋、建设车间厂房、购置车辆和大型设备以及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项目计划无关的支出。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立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规定,组织对项目实施管理情况和建后效果进行绩效考评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项目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三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农[2008]25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财农[2008]236号),为加强我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现将《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8]236号)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省推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和省财政配套安排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和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中央和省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建设项目。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农林、水产、农机、水利等有关农口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及批复等;各有关农口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实施、主导产业划分、编制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等。项目的审核、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工作,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以现代农业主产发展资金为载体。打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平台,将相关支农资金逐步加以整合,统筹使用,同时创新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资金投入。
第二章资金扶持重点
第六条资金扶持的原则:
1、特色规模,集中连片。以县(市、区)为单位,重点围绕当地l一2个优势特色主导产业,集中财力,实行集中连片开发,在项目实施上要求统一布局,综合实施,区域推进。对同一地区同一主导产业连续扶持一般不超过三年。
2、资金整合,集中扶持。根据中央财政的要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作为今后财政部门资金整合的主要方式之一,不分解到部门、不划分行业,各地要以此为平台,逐步整合相关支农资金,发挥合力,集中扶持农业主导产业发展。
3、创新机制,引导投入。各地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创新投入机制,引导“三资”投入农业,推动工商企业、农民能人、合作组织投资加盟,带动农民投身现代农业生产,建立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第七条资金扶持的对象:
1、对农户示范带动能力强的成长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3、有组织的农户等。
第八条资金扶持的重点环节:
l、优势主导产业基地建设。重点支持耕地质量改善,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建设,强化农机具等物资装备,着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2、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支持推进集中连片开发,规模化经营;按照生态、安全、高效、可持续的要求,支持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标准化生产;
3、先进适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支持农业新品种繁育、品种优化改良、新技术引进以及节水节肥、先进耕作、健康养殖、病虫害防治等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强化农民科技培训;
4、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农产品加工,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企业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建立一批集优势产业生产和加工于一体的现代农业企业群体。各地要根据本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水平,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方面,选择
一、两个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支持,不能面面俱到,不得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建设用于仅供参观的“示范园”等“形象工程”。
第九条资金扶持的标准:
1、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牵头带动或由地方政府组织推动,以农户为主体新建或扩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可采取对农户直接补贴的形式,对于发展优质稻麦产业的,省补资金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补助;对于发展粮食以外优势特色产业的,省以上财政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1/3给予补助;
2、以企业为主体,由企业通过上地流转、旨在带动农民就业增收而新建、扩建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省财政将给予不超过新增投入10%的资金补助。
第十条资金扶持的方式。对直接承担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日的单位和农户个人,可以采用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以物代资、先建后补等多种投入引导手段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尽量减少对企业的直接无偿投入。补助原则上以货币补贴为主,鼓励通过一折通发放,对采用实物补贴的,原则上应通过县(市、区)级统一采购或招投标。对发展优质稻麦产业中“五有五统一”服务的,也可以采用专业化服务形式对农民进行补贴。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l、每年年初,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指标,会同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制定当年度扶持的重点产业,划定产业实施区域,确定项目资金控制指标,并下发项目申报指南。
2、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省下发的项目申报指南和资金控制指标,结合当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实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看得见、摸得着、有指标、能考核”的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各县(市)直接报省;市辖区由市审核后汇总报省。
第十二条申报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应符合以下条
件:
1、必须符合地方农业产业规划,属于县域特色、优势主导产业:
2、体现现代农业生产的特点,在品种、技术、生产方式等方面具有先进性;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一是沿用了原制度和目前执行的有关政策的使用范围,继续强调保障金主要用于”补贴残疾人参加培训、教育和扶残助学费用”、”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及社区就业”、”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旅游业及多种经营”、”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支出及有关就业服务费用补贴”。
二是进一步细化了保障金的使用范围。规定了”补贴残疾人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险费用;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为改善残疾人就业条件,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费用补贴及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费用;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和社会保障费用”。原因是我们根据当前通行的做法,更具体地明确了保障金可以用于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和新招用失业残疾人的单位给予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必要的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补贴,以降低用人单位的成本,提高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三是适当拓展了保障佥的使用范围。增加”组织就业困难残疾人开展职业康复劳动费用补贴”。原因是,针对有劳动愿望和需求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不能获得竞争性就业岗位、就业困难的实际情况,我们在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深化了对这一部分残疾人劳动潜能的认识,开展职业康复劳动是他们参与社会劳动的重要途径,有必要对建设职业劳动机构给予扶持,因此,在《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时,增加了此项内容。制定《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进而明确、完善和规范保障金的使用范围,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残疾人劳动权益的保障和残疾人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必将对首都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