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内容摘要:党的十七大将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深化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投入。这就为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指明了方向。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阐述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政策建议,以为我国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
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向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物品与服务,不仅是现代国家主权在民理念的重要体现,而且是国家政权及其财政合法性的基础和来源。因此,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稳定器的功能,是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关系、实现各地财力均衡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制度安排。现阶段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总量持续增长。1995年中央的各类转移支付额为2530亿元,到2005年已增长到11483亿元,为1995年的4.5倍。二是结构趋于优化。从转移支付的结构看,体制性转移支付的比重下降,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上升,整个中央转移支付的格局已由体制性转移支付占绝对优势,调整为各占三分之一左右,这标志着我国的转移支付结构向着合理化的方向发展。三是作用日益凸现。主要表现在:弥补了地方财力的不足;支持了重大经济改革;促进了地方相对均衡发展。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分税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一套由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3部分构成的、以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为主的且具有中国特色的转移支付制度。近年来,随着制度的不断发展,转移支付的功能得到进1步发挥。但是,由于受到一些因素影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转移支付结构本身制约了制度的发展。
(1)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税收返还的设计合理与否决定了整个制度的合理程度。但是,我国的税收返还仍以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分配,体现了对收入能力较强地区的倾斜原则,维护了较富裕地区的既得利益,与缩小地区间差距的主旨背道而驰。并且,税收返还虽然在名义上是中央财政收入,但实际上,地方财政对这部分资金具有最终决定权。(2)财力性转移支付财力性转移支付是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由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助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是缩小地区财政差距的重要手段,应是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尽管2006年中央对地方财力性转移支付由1994年的99。38亿元提高到4731。97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由21。6%提高到51。8%,但实际比重仍然较低。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财力性转移支付中有相当1部分具有专项用途,易与专项转移支付混淆,也与其本身的均等化作用相悖。(3)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各类事关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地方财政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2006年,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已由1994年的36137亿元增加到441158亿元,年均增长23。2%。专项转移支付的总量呈上升趋势并非好事,因为,在3种转移支付中,专项转移支付的问题是最多的。首先最突出的问题是其分配方式的不规范。现行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法没有按照因素和公式来计算拨款额和配套率,而是凭主观臆断或地方配套资金的高低来确定补助地区和拨款额,直接造成款项的分配过程不透明、项目设置交叉重复、资金投入零星分散,多头申请、重复要钱的状况时有发生。其次是资金使用效率低下。除了扶贫款、救灾款等少数几项之外,拖延、截留、
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非常普遍。笔者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保障和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法制化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基础,健全的法规是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有力保证。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以法律形式、甚至通过宪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相较之下,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近期目标应是逐步规范地方政府纵向转移支付方式,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远期目标应是在分税财政体制趋于完善的情况下,抑制各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三、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若干建议
1.压缩税收增量返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在我国目前地区差异较大的情况下,中央转移支付应以实现财力均等化为主要目标,转移支付也主要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但体制性转移支付占比较大,完全取消并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将不利于改革的顺利实施,建议分两步调整转移支付的结构。第一步,逐步压缩税收返还增量并作为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同时着力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一是逐步压缩税收增量返回。在五年内,分年度逐步减少税收增量返回直至完全取消。二是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除压缩的税收返回增量用于一般性转移支付外,应确保财政收入增量用于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具体比例可采取三至五年一定的方式。三是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差距,以及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核定各地区标准化收入和标准化支出,以因素法取代基数法,据此合理确定对各地区的转移支付规模,同时公开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分配办法、分配因素的基础数据和分配结果。第二步,在今后一定时期内,随着体制性转移支付比重不断减少,应取消体制性转移支付,全部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规范的因素法分配。对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等财力性转移支付也应逐步取消并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2.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增强分配的规范性、公平性和透明度。一是对现有的专款要认真进行清理,对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名不副实的专款和无法体现政策作用的专款应当坚决予以清理。清理出的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一般性转移支付。今后设立新的专款应限于中央事权事项或虽不属于中央事权但带有全局性以及外部溢出效应的事项。二是整合重复交叉的专款项目。在目前的情况下,要加强各部委之间的联系沟通,统筹安排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避免各自为政。三是以规划为引导,以因素法为主规范专款分配。四是增强专款分配的透明度,对于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应公开分配资金至各省所采用的基础数据,对于按项目分配的,应公开确定项目的标准,分配的结果也应向各省公开。
3.研究解决转移支付在地方预算决算的编报问题。一是关于地方(省级)预算报告的编报问题。鉴于中央对地方的各项财力性转移支付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计算办法,因此,将财力性转移支付全额列入地方预算是合理的要求,不应存在技术上的问题。关于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
付,确实存在政策变化和年度变化的问题,但从实际看,各个地方得到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每年都在增长,因此,建议可按上年专项转移支付基数列入预算,以适当留有余地。二是关于地方(省级)决算报告的编报问题。应该尽快出台新的制度,明确要求将各类中央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口部门下达的资金全部列入决算,改变各地各行其是、编报不完整的现状。三是关于市、县级预决算的编报问题。要从决算报告起步,将上级的所有转移支付包括从专户下达的资金全部列入市、县本级的决算报告;另外,市、县级的预算报告可考虑将财力性转移支付先列入预算,但专项转移支付较为复杂,暂先不列入预算。
4.建立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评价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绩效评价制度应体现转移支付资金的政策目标,以量化指标为主。建议从投资性项目的评价起步,这些项目投资大,对国家和地方的影响大,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纳入绩效评价的技术性难度较小。同时,对专项转移支付的公益类支出也要逐步纳入评价范围。公益类支出范围很宽,如养老补助、失业补助、再就业补助、环保、节能等。这类支出社会效益显著,经济效益较差,绩效评价的难度也相对较大。建议选择某类公益性支出作为绩效评价试点,摸索经验,逐步扩大。而中央财政在分配专项转移资金时,应结合上一年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出效益较好的地区适当加大投入力度,对支出效益不高的地区,要相应调减部分专项资金,以促进地方政府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同时,人大、政府、财政都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提高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益,审计部门也应当加大力度,开展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效益审计,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5.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1993年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和1995年财政部制定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等。上述决定和办法属于行政规章的层次,立法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制约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1。张恒龙,陈宪。政府间转移支付对地方财政努力与财政均等的影响[j]。经济科学,20071.寇铁军完善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若干思考[期刊论文]-财贸经济2004(5)2.郭平.廖群锋湖南省分税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期刊论文]-地方财政研究2005(9)3.马昊当代中国县级公共财政制度研究20084苏明王常松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分析与对策。中国经济时报。2007年12月
第二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关于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邱益中(2009)认为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政关系及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特定政策目标时,所普遍采用一种财政再分配制度。上海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是伴随着上海财税体制改革实践同步进行的。张宪法(2005)认为对于转移支付中的若干内容,包括政府支出责任、收入划分、转移支付规模、估算办法等均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甚至计算转移支付的一些技术性比例也用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规定,而在我国对于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没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安排,存在许多的问题和漏洞,财政转移支付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障,法律约束、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田发、黄燕(2010)提出了转移支付对控制行政成本的软约束,以及资金下达存在时间滞后问题,目前,市对区县转移支付资金一般要在当年的11~12月份才能确定,影响预算安排的严肃性,造成区县财政在安排年初预算时,只能将估算的金额纳入预算进行统筹安排;区县财政需要隔年才能计算出区县准确的转移支付资金金额,影响全区的财力预测和区县财政调整预算的安排,削弱了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杨聪杰(2006)认为分税制最突出的弊端就是导致了基层财政困难和地区间差距的日益扩大。其中转移支付制度的薄弱和不规范则是导致地区间差距拉大的因素之一。转移支付是为了实现均等化目标,而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推行的结果却与均等化的目标形成了冲突。我们必须借助国家财政的二次分配职能,建立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并加大规模和力度,尽量缩小区域财力差距,为新一轮的财税改革做好先决条件。统筹区域发展。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2007)认为”十二五”规划中提出适当赋予地方税收管理权限、调整财政体制和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正是为地方摆脱土地财政而提出的解决路径。上海财政局(2007)近日发布的《上海市财政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适当提高与服务业和制造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税种收入中区县财政的分享比例,适当降低与土地、房产直接相关的税种收入中区县财政的分享比例;调整优化土地出让金收入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分配办法。上海财政局(2007)在《上海深化市区(县)两级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研究》中则指出,计划经济下一些财政介入的一般性、经营性领域的事项患有严重的“政府依赖症”,目前仍然处于政府财政的给养之下;一些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产业或企业,财政在其发展初期给予适当的输血是完全必要的,但当其造血机制形成后,政府财政支出退出的步伐则相对缓慢;再加上一些原由财政全额承担的社会事业项目,在市场化过程中已有部分转化为准公共品或完全转化为盈利性商品,但政府财政支出尚未及时退出。上述情况使得两级政府在竞争性领域的公共支出规模仍然居高不下,中短期内公共支出“越位”现象难以消除。李小春、朱友国(2010)认为中国在五级政府的行政架构下,通过牢牢控制资金配置权,上级政府确保了下级政府的“听话”和政令的畅通。但由于层层委托代理关系导致信息严重流失,其代价必然是资金使用效益的下降。政府是由具体的部门和行政官员组成的。应当看到,政府官员也是追求个人效用的理性人。就官员个人而言,主管领域社会事业发展、审批决策、职务晋升等带来的成就感、职务消费乃至灰色收入等,都是其个人效用的来源。在存在多级政府、由行政主导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格局的背景下,必然会出现“财力逐级集中、支出义务逐级下放”的局面。
第三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我国财政转移支付问题研究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构成、弊端及其建议
【摘要】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该制度是我国财政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个国家的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无偿转移。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上普遍推行的财政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解决一个国家各级政府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之间的结构性失衡。该制度自实施以来也取得了很大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该制度至今仍存在着很多缺陷。正确认识,评价该制度,有利于我们将税收等国家财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关键词】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和各区域之间的横向不平衡而产生和发展的,是国家为了实现区域间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协调发展而采取的财政政策。它是最主要的区域补偿政策,也是世界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实践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政策工具。它在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上能够转移和调节区域收入,从而直接调整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协调、不平衡状况。转移支付是政府把以税收形式筹集上来的一部分财政资金转移到社会福利和财政补贴等费用的支付上,以便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构成
1.税收返还。其计算公式为:tt=tt-1(1+0.3r)。其中t为第t年的税收返还额,r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增长率。中央政府以1993年为基期年,以地方净上划收入额,即消费税的100%加上增值税的75%减去中央下划收入,作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以确保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低于1993年的收入水平。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各地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两税”每增长1%,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并以环比方式逐年递增,也就是在新增“两税”收入中,中央政府分享70%,地方政府分享30%.如果地方上划中央收入达不到核定基数,中央按实际收入数返还。
2.体制补助和上解。分税制改革后规定,原财政包干体制下中央政府对部分省、自治区的定额补助和部分省市向中央上解收入的办法继续实行。接受中央补助的地区继续获得补助,上解中央的地区,继续实行定额上解。体制补助和上解是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双向财力转移。
3.专项补助。指不包含在地方财政体制规定的正常支出范围内,根据地方特殊情况,由中央财政拨付给地方。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资金。专项补助范围较大,除包括防治自然灾害支出外,还有支援农业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资金支出等,而且拨款额呈不断上升趋势。
4.一般转移支付。作为分税制改革的配套措施,1995年开始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即从中央财政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转移支付,缓解地方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体现对民族地区适度倾斜的政策,拨款金额和调节的范围和力度都有限。2002年进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过渡期转移支付改称一般转移支付。中央财政把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一般转移支付,使其转移支付额大大增加。目前接受一般转移支付的省已达25个。一般转移支付额主要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转移支付范围,转移支付系数参照当年中央对地方一般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收支差额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确定。
5.年终结算补助或上解。中央财政在每个财政年度终了后要与地方财政就上一个财政年度在财政体制之外发生的某些事项进行结算,如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发生改变、中央实施某项宏观调控政策对地方财政收支带来影响,都需要对由此产生的差额进行调节,这种调节既有中央对地方的补助又有地方对中央的上解,它也是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双向财力转移。
三、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弊端
(一)政府财权、事权划分不对称
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灶吃饭”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对财权的划分还比较明确,而对事权的划分界定不清晰。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直接导致了各级政府之间对事权和财权支出范围的随意和盲目划分,拨付出去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运用随意性很大,产生上下级政府对同一项公共服务重复提供或对某些地区急需的公共服务因上下级政府推诿责任而无人提供的现象,而且事权划分的模糊和财政支出范围划分的混乱导致许多政府机关人浮于事,也很难对其进行绩效审计和考核,很难快速和明确地界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配,由此导致财政支出整体效益的低下。
(二)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尚小
西方发达国家地方政府一级的财政收入有将近30%—40%来源于联邦和州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有的基层组织如美国的学区有近60%来源于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现阶段,我国的中央财政仍十分困难,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财力支持。1993年,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2%,到2003年已上升为54.6%.如果计入预算外收入部分,这一比例约45%.税收返还是中央政府的法定义务,其目的不是为了扶危济困,更不是为了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应把税收返还看作是地方对共享税收入的分享。如果把税收返还约4000亿元计入地方收入,中央财政占财政收入的真实比重应该在30%左右。和国际水平相比这一比例是明显偏低的。
(三)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
在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构成中,用于税收返还及补助的数额偏大,而用于缩小地区差距的数额又偏小。如2003年中央财政总支出预算为15138亿元,中央本级支出7201亿元,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补助支出7937亿元。其中,税收返还3404亿元,体制性补助326亿元,对地方的其他财政转移支付4207亿元。税收返还占中央对地方全部财政转移支付的43%.而税收返还是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依据的,实际上是对收入能力强的地区倾斜,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毫无联系,致使西部许多地区由于财政均等能力不足长期无法实现财政平衡。税收返还延续和固化了原有的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逐步拉大了地区差距。财政补助由于缺乏科学依据,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很大,常常出现上下级政府讨价还价的问题,明显有失公平。专项拨款也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监督,运作不规范,经常成为地方政府平衡地方财政的工具。
(四)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缺乏监督
长期以来人们对财政部门只管拨款。不问资金使用方向的现象已是见怪不怪了。我国较大比例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在拨付到各部门之后就进入失控状态。目前屡有项目重复设置、多头审批、利用职权对本系统资金安排予以“照顾”的案例。这些违规做法使财政资金难以统筹安排、合理配置,甚至还滋长了政府中狭隘小团体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毒瘤,严重违背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的目标和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五)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随意性大
在分税制国家里,有条件拨款(专项补助)的范围一般都限定在具有明显的外溢性、需要两级或多级政府共同分摊其成本费用的某些基础性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内,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一般都有基础设施建设法规或单项事业发展法规作依据。与之相比,我国目前的
专项拨款范围太宽,几乎覆盖了所有的预算支出科目,并且补助对象涉及到各行各业,到处“撤胡椒粉”:同时,不少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缺乏事权依据,亦无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法规和单项事业法规可依,费用分摊标准和专项资金在各地区之间的分配方法都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随意性大,客观性差,难免出现资金使用的分散、浪费和低效率。
(六)财政转移支付标准不规范
在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形式中,并没有建立一套科学而完善的计算公式和测算方法,资金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目前,仍然坚持“存量不动。增量调节”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基数法”计算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数额。另外还有一些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干脆就根据拨付者的主观判断,而不是根据一套规范的计算程序和公式来分配,这样势必造成财政转移支付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使财政转移支付演变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博弈行为,影响公正性,降低了转移支付的效率。这样的财政转移支付标准不仅不能适当的解决我国严重的地区间财政收入上的差异,而且加剧了这些地区间的公共服务水平上的差异。
(七)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不完善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障,法律约束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如下四方面: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滞后,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还没有专门的或者相关的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客观上降低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决策和运作的民主性和规范性。二是没有专门机构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使来自于不同口径不同名目的财政转移支付之间目标不统一,标准不合理,政策功能相互冲突,政策目标实现难以保证。三是财政转移支付的决定与支付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使支付对象、资金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方面都带有随意性和人为因素,四是对财政转移支付违规违法行为责任的认定和处罚缺少全面、明确的规定,很多违法行为都以“内部处理”了事,造成了一些单位和个人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有关规定视而不见。影响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权威性。另外,审计部门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也监督不够。
四、完善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的范围
财政转移支付手段应当以事权和财权的明确合理划分为基础。我国宪法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权进行了规定。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应当以成本效益分析为标准,将政府间相互交叉的事权彻底分开,明确各级政府的开支责任,对政府间的共同事务,应当按照支出责任和收益程度的大小确定负担的比例,并以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将资金归集到具体事务的承担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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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建立纵横交错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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