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财政资金管理总体上规范有序,但部分地方和单位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监督乏力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
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将财政专户统一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要进一步清理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凡是不符合规定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各部门各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要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银行账户的监控;完善账户日常审批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设置。
规范代理银行选择方式。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集体决策、公平公开、确保安全、廉政高效”的原则,择优选择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选择,原则上应实行招投标方式。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要综合考虑银行资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及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严
格规范选择代理银行的审批程序,建立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有条件的可实行招投标方式。预算单位开户银行的选择,也要遵循上述原则。
二、完善资金收付制度
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不断优化收缴流程,更好地满足缴款人和执收单位的需求。非税收入应主要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对涉及多级政府间分成,且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难度较大的非税收入,可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税务机关征收或代收的非税收入应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收缴。2011年底前所有中央执收单位及其执收的非税收入项目都要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2012年底前所有地方执收单位及其执收的非税收入项目都要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扩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范围,尚未全面实施到位的中央和地方预算单位要尽快实施。省级、地(市)和财政收支规模大的县(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要尽快恢复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体地位,资金支付按照规范化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财政收支规模不大的县(区),可在合理界定核算中心与预算单位职责的基础上,将核算中心负责的单位会计核算业务调整为代理记账业务,完善业务流程,不得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核算中心实有资金账户。凡国库执行机构设置实有资金账户的,变更为财政零余额账户。2012年底前,所有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并建立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
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对账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之间,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各级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之间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对账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内部预算、国库机构分别与业务管理机构核对预算指标和资金账;上下级财政部门要核对资金往来账;财政部门要与本级各预算单位核对预算指标和资金账;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核对资金账,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通过后台对账的方式核对专户资金账,有条件的地方要与开户银行的上级单位核对专户余额账,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严格规范资金管理基础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对资金管理基础工作进行检查,认真落实各项制度要求。一是足额配备会计人员。拨款、拨款复核、会计核算、会计复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足额配备相关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因故离岗时不得违规替岗。二是严格管理印鉴和票据。拨款印章实行专人负责、分人分印管理;资金收付相关票据和凭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建立严格的领用和核
销制度;每位负责保管印章、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三是认真履行资金收付程序。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归集性账户等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中的资金要及时清算;严格按照初审、复核、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等程序办理资金支付,并做到全面审核各类请款凭证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资金收付流程要全面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禁止手工开具资金收付凭证。
三、强化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进一步细化和规范预算编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将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和补助下级的转移支付全部纳入本级预算,全面反映本地区预算收支情况,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切实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加强项目库建设,以项目预算滚动管理为中心,研究完善项目设立标准、规范项目审核程序,严肃查处虚报项目、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除确需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以外,均应客观、科学、合理确定因素和权重,设计规范的资金分配计算公式,采用因素法分配。要进一步加快财政转移支付特别是专项转移支付的下达进度,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原则上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尽快下达。本级安排和收到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要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预算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认真编制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及时下达用款计划,要严格按照预算、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度支付资金。严禁违规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对在预算中已经列支、资金仍沉淀在财政专户的项目资金要进行清理,需要继续安排的项目资金,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执行进度,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不需要继续安排使用的项目资金要收回国库。
加强对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快预算执行等有效措施,减少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资金,经清理后确需保留的,要尽快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加快支出进度;属于已经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尚未使用的结转资金,原则上收回总预算。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对财政结余资金,要在下一年度编制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对部门结转资金,要督促部门加快支出进度;对跨预算年度的延续项目,要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年度预算;非延续项目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尚未使用的
结转资金以及项目结束、终止形成的结余资金,要商有关部门收回总预算或调整安排用于其他亟需安排的项目。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要逐步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重点推进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转移支付的绩效管理工作。预算安排时要确定绩效目标,预算执行过程中要监控实施情况,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安排预算。
加快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适应财政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完善信息系统控制体系,建立以总账为核心,包含指标、计划、资金收付、账务等的全流程控制体系;将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充分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资金收付各环节之间有效制衡,提高资金运行安全性和透明度。
四、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加快构建财政资金管理风险防控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对财政资金管理风险点进行逐一排查,深入分析风险源、全面排查风险点、正确描述风险表现、准确界定风险等级、科学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构建起切实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实现对财政资金的动态防控管理。同时,要对财政资金风险防控管理机制进行考核评估,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内设财政监督机构与预算管理机构的工作沟通,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做到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各业务主体间信息沟通便捷顺畅、实时共享,确保内部监督全覆盖,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研究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内部各单位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明确财政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各部门各单位一把手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要按照分工切实负起分管范围内的责任,做好具体领导工作;部门(单位)内部有关机构要合理安排岗位分工,明确岗位职责,细化落实到人。对财政资金安全出现问题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大力推进基层财政建设
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监督。县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入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等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预算监督,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地方,
省级财政部门应支持市级财政部门调整工作重心,发挥监管优势,加强对县级财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县级财政发展。
充实乡镇财政监管职能。县级财政要加强对乡镇财政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将财政政策和资金(项目)安排的相关信息传达到乡镇财政所,并提出监管工作要求。乡镇财政应加强涉农补贴资金管理,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政策,防止骗取涉农补贴行为;加大对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方面资金运用情况的监督;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的优势,建立健全乡镇辖区内项目管理监督机制,对本级和上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以及其他部门、其他渠道下达的财政性资金,实行全面监管;通过建立档案备案、不定期巡查等形式,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与跟踪问效,并将巡查结果定期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六、进一步推动预算公开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公开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政府财政收支预决算,进一步细化和扩大公开的内容;各部门要主动公开本部门的部门预决算。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27号)要求,制定本地区财政专项支出公开目录,加大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办法的公开力度,特别是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以及“三农”方面的财政支出。县(市)级财政应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报刊等方式,公开财政支出的资金管理办法、资金额度、分配标准以及到乡镇、部门的分配结果。乡镇财政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服务大厅、社区(村组)公示栏等方式,将财政支出的政策、资金额度、发放标准、发放结果予以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七、强化干部教育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干部思想教育工作,形成生活正派、情趣健康、操守严格的良好风气,不断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干部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考评、奖惩、轮岗和诫勉谈话等制度;加大对干部的监督力度,发现有赌博行为的,坚决调离资金管理工作岗位。
财政资金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必须常抓不懈。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各项检查,督促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做好各项制度的执行落实工作。
关于印发《北仑区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乡镇)财政所,局机关各科室:
为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运行,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及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甬财库[2011]241号)精神,现将我区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清理整顿工作的对象和范围
本次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对象为区级财政部门和各乡镇财政管理部门。清理整顿的范围为财政开设在各商业银行的所有专户,不包括因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及主要任务
(一)第一阶段(4月15日之前)。制定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二)第二阶段(4月15日至4月30日)。清理整顿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对自查情况进行总结。
(三)第三阶段(5月1日至5月20日)。区财政部门组织复查,并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自查报告。
(四)第四阶段(6月至12月)。迎接上级部门核查,健全完善有关制度。
三、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各阶段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
1.区财政成立以区财政局局长为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国库、财政监督、预算科等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领导小组。各街道(乡镇)财政所相应成立工作小组。
2.制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清理整顿工作的意义、目标、任务、步骤及措施。
(二)第二阶段
1.部署全区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分区、街道(乡镇)两个层面进行自查。区级层面由国库科牵头负责,街道(乡镇)层面由预算科牵头负责。自查内容主要包括:开立财政专户的文件依据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一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同类或相似性质资金是否开立多个财政专户;是否存在违规将国库资金调入或采取“以拨作支”方式转入财政专户的情况;是否存在将应存放国库的预算资金调入财政专户进行投资理财行为;财政专户中是否存有应缴库未缴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是否全部转归国库部门统一管理;财政专户开设、变更是否经国库部门核准并报区局领导批准后办理;财政专户管理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财政专户资金管理中是否存在安全漏洞和隐患等。并如实填写《财政专户基本信息表》(《通知》附件1)和《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落实情况表》(《通知》附件3)。
2.汇总自查情况。区本级和街道(乡镇)财政自查表和情况总结于4月30日前完成。预算科负责汇总街道(乡镇)自查情况,国库科负责汇总全区自查情况,并于5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送财政监督科。
(三)第三阶段
1.由财政监督科组织对自查情况进行复查。主要检查区本级和街道(乡镇)财政的自查清理整顿工作组织领导、专户管理制度建设、财政专户清理撤并、财政专户归口管理、专户资金规范管理、开户银行选择、专户定期报告和检查管理、专户档案管理以及是否存在瞒报、漏报财政专户情况等方面内容。于5月15日前完成复查工作。
2.对自查和复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全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于5月20日前完成自查书面汇总报告,并在规定时间之内将自查表格和自查书面汇总报告上报市财政局。
(四)第四阶段
1.迎接上级核查,确保交叉核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2.根据上级部门核查,严格进行整改落实。重点是针对核查意见,查漏补缺,制定或修改完善相应的制度,确保财政专户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四、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重要性。财政专户是有效管理财政资金的重要载体,其设置及管理直接关系到财政资金能否安全、规范、有效运行。财政专户设置过多、过乱,管理不规范,直接威胁到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的重要意义,借这次清理整顿工作,改进和完善我区财政专户管理工作,堵塞资金管理漏洞,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二)在工作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各相关科室和街道(乡镇)财政所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这次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在国库科对这项工作总体负责的基础上,财政监督、预算科和其他相关科室以及各街道(乡镇)财政所要密切配合,全力做好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
(三)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进行自查和整改,做到自查不留死角,整改不走过场。在自查和复查阶段,严格对照清理整顿工作要求,进行全面检查。一是区本级和街道(乡镇)财政所有的财政专户都要在自查表中进行填报;二是所有填报的财政专户的相关资料都根据真实情况进行反映,切实做到自查全面,内容真实完整。对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确保整改到位。
(四)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和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健全和完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内控管理机制,完善资金拨付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逐步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地方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运行,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及区财政局《铜陵市郊区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实施方案》(郊财[201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的对象和范围
本次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对象为镇财政部门。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范围为镇财政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所有专户。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及主要工作任务
(一)第一阶段(3月15日之前)。制定镇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二)第二阶段(3月16日至3月31日)。展开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落实,对自查情况进行总结。
(三)第三阶段(4月1日至5月5日)。迎接区财政部门对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复查,并对复查反馈情况进一步整改。
(四)第四阶段(5月6日至12月10日)。迎接上级部门核查,健全完善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有关制度。
三、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各阶段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
1、镇成立以分管财政工作的常务副镇长为组长,财政所所长为副组长,财政所各相关资金核算会计为成员的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清理整顿事务。
2、制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清理整顿工作的意义、目标、任务、步骤及措施。
(二)第二阶段
1、镇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部署。镇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由镇财政所负责,具体实施各专户自查核实工作。自查内容主要包括:开立财政专户的文件依据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一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同类或相似性质资金是否开立多个财政专户;是否存在采取将预算资金“以拨作支”方式转入财政专户的情况;财政专讯中是否存有应缴库未缴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是否全部转归财政部门统计表管理;财政专户开设、变更是否经财政部门核准并报区财政局批准后办理;财政专户管理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财政专户资金管理中是否存在安全漏洞和隐患等。镇财政对自查情况如实填写《财政专户基本信息表》(《通知》附件1)和《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落实情况表》(《通知》附件3)。
2、自查情况汇总上报。镇各地方财政专户自查表及情况总结于3月30日前完成,镇财政专人负责进行自查汇总,并将汇总后的自查情况于3月31日前报送区财政局。
(三)第三阶段
1、由区财政局对镇财政专户自查情况进行复查。主要检查镇财政专户自查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专户管理制度建设、财政专户清理撤并、财政专户归口管理、专户资金规范管理、开户银行选择、专户定
期报告和检查管理、专户档案管理以及是否存在瞒报、漏报财政专户情况等方面内容,此项工作于4月底完成。
2、对自查和复查反馈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清理整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于5月10日前完成自查书面汇总总结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自查表格和自查书面汇总报告上报区财政局。
(四)第四阶段
1、迎接上级部门核查,对上级部门核查要全力配合,确保核查工作顺利完成。
2、根据上级部门核查意见,严格进行整改落实。针对上级部门核查意见,查漏补缺,制定或修改善相应管理制度,确保镇财政专户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四、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的重要性。财政专户是有效管理财政资金的重要载体,其设置及管理直接关系到财政资金能否安全、规范、有效运行。财政专户设置过多、过乱,管理不规范,直接威胁到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的重要意义,借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以改进和完善我镇财政专户管理工作,堵塞资金管理漏洞,确保我镇财政资金安全。
(二)此次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地方财政资金专户管理人要密切配合,全力做好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
(三)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进行自查和整改,做到自查不留死角,整改不走过场。在自查和复查阶段,要严格对照清理整顿工作要求,进行全面检查。一是镇财政所有财政专户都要在自查表中进行填报;二是所有填报的财政专户的相关资料都要根据真实情况进行反映,切实做到自查全面,内容真实完整。对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以确保清理整改到位。
(四)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和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健全和完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内控管理机制,完善资金拨付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逐步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铜陵市郊区大通镇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办[2011]1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财政资金管理总体上规范有序,但部分地方和单位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监督乏力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
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将财政专户统一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要进一步清理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凡是不符合规定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各部门各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要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银行账户的监控;完善账户日常审批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设置。
规范代理银行选择方式。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集体决策、公平公开、确保安全、廉政高效”的原则,择优选择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选择,原则上应实行招投标方式。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要综合考虑银行资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及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严格规范选择代理银行的审批程序,建立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有条件的可实行招投标方式。预算单位开户银行的选择,也要遵循上述原则。
二、完善资金收付制度
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不断优化收缴流程,更好地满足缴款人和执收单位的需求。非税收入应主要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对涉及多级政府间分成,且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难度较大的非税收入,可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税务机关征收或代收的非税收入应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收缴。2011年底前所有中央执收单位及其执收的非税收入项目都要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2012年底前所有地方执收单位及其执收的非税收入项目都要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扩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范围,尚未全面实施到位的中央和地方预算单位要尽快实施。省级、地(市)和财政收支规模大的县(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要尽快恢复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体地位,资金支付按照规范化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财政收支规模不大的县(区),可在合理界定核算中心与预算单位职责的基础上,将核算中心负责的单位会计核算业务调整为代理记账业务,完善业务流程,不得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核算中心实有资金账户。凡国库执行机构设置实有资金账户的,变更为财政零余额账户。2012年底前,所有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并建立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
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对账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之间,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各级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之间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对账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内部预算、国库机构分别与业务管理机构核对预算指标和资金账;上下级财政部门要核对资金往来账;财政部门要与本级各预算单位核对预算指标和资金账;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核对资金账,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通过后台对账的方式核对专户资金账,有条件的地方要与开户银行的上级单位核对专户余额账,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严格规范资金管理基础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对资金管理基础工作进行检查,认真落实各项制度要求。一是足额配备会计人员。拨款、拨款复核、会计核算、会计复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足额配备相关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因故离岗时不得违规替岗。二是严格管理印鉴和票据。拨款印章实行专人负责、分人分印管理;资金收付相关票据和凭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建立严格的领用和核销制度;每位负责保管印章、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三是认真履行资金收付程序。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归集性账户等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中的资金要及时清算;严格按照初审、复核、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等程序办理资金支付,并做到全面审核各类请款凭证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资金收付流程要全面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禁止手工开具资金收付凭证。
三、强化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进一步细化和规范预算编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将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和补助下级的转移支付全部纳入本级预算,全面反映本地区预算收支情况,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切实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加强项目库建设,以项目预算滚动管理为中心,研究完善项目设立标准、规范项目审核程序,严肃查处虚报项目、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除确需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以外,均应客观、科学、合理确定因素和权重,设计规范的资金分配计算公式,采用因素法分配。要进一步加快财政转移支付特别是专项转移支付的下达进度,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原则上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尽快下达。本级安排和收到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要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预算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认真编制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及时下达用款计划,要严格按照预算、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度支付资金。严禁违规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对在预算中已经列支、资金仍沉淀在财政专户的项目资金要进行清理,需要继续安排的项目资金,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执行进度,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不需要继续安排使用的项目资金要收回国库。
加强对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快预算执行等有效措施,减少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资金,经清理后确需保留的,要尽快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加快支出进度;属于已经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尚未使用的结转资金,原则上收回总预算。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对财政结余资金,要在下一年度编制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对部门结转资金,要督促部门加快支出进度;对跨预算年度的延续项目,要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年度预算;非延续项目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尚未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项目结束、终止形成的结余资金,要商有关部门收回总预算或调整安排用于其他亟需安排的项目。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要逐步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重点推进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转移支付的绩效管理工作。预算安排时要确定绩效目标,预算执行过程中要监控实施情况,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安排预算。
加快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适应财政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完善信息系统控制体系,建立以总账为核心,包含指标、计划、资金收付、账务等的全流程控制体系;将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充分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资金收付各环节之间有效制衡,提高资金运行安全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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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4、加强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
完善机构人员管理,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加强财政资金信息化管理,促进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二o一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