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寨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纳雍县2010年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政府奖励补助资金。收支账务要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账户设在各乡镇财政所,实行专帐专户管理,明细核算到项目,到材料,资金实行全封闭运行。

第四条奖补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必须讲求效益。资金管理要力求规范、简化程序、便于操作、提高效率;资金使用要结合实际、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效益。

第二章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奖补项目的原材料和物资采购价款及其运输费用等,由项目村寨的群众自愿投工投劳组织实施。以下费用不得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中列支:

(一)机构、人员经费或补贴;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大中型基建项目;

(五)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综改办不予支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造成群众上访闹事的;

(二)不属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的,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的;

(三)违反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程序的;

(四)未经批准或已经批准未开工的;

(五)不符合项目申报文本的;

(六)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资料不完整的;

(七)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工程进度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八)其它不符合支付条件的

第三章报账要求

第六条财政奖补资金按“事前预拨和事后报账”的制度要求进行管理。凡是群众能自己实施的项目,在明确技术指导人员和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群众自己投工投劳实施。

第七条财政奖补资金按年度实施,年终原则上应无余额,确实因项目进度缓慢造成没有结算的,报县综改办批准后,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八条各乡镇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省、州、县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的政策规定和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乡镇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规划,建立科学、规范的一事一议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库。

第九条财政奖补资金项目应从一事一议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库中根据群众意愿和积极性进行选择。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计划经批准后,由乡镇政府组织项目村投工投劳实施。

第十条财政奖补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已批准的财政奖补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

第十一条乡(镇)政府为项目实施单位,是奖补资金的报账人;项目村为具体组织村民投工投劳的建设单位。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村要按要求向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主管单位及乡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表,加强项目建设工作的监督。

第十三条乡综改办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各村工作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和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报账资料应完整保存。乡级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村级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资金会计核算执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纳雍县昆寨乡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资金报帐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村级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财政奖补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市(州)、县(市、区)财政及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所有资金。

第三条村民筹资、以资代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的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村级筹集资金)实行乡级报帐制。

第二章帐户管理

第四条县级财政部门设立财政奖补资金专户,并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按项目核算、封闭运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乡镇财政所或农业经管部门)按照“村财乡管”的相关规定,对村级筹集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以村为单位按项目核算。

第五条县级财政奖补资金专户报帐实行转帐结算制度,严禁现金结算。

第六条县级财政奖补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定期缴入国库,继续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

第三章报帐程序

第七条实行村民自建的项目,村民委员会作为报帐人;实行工程承包的项目,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施工单位作为报帐人。

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先使用村级筹集资金后,再按照有关程序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预拨资金或报帐。

第九条村级筹集资金报帐时,报帐人提出申请,经村民理财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凭报帐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发票办理报帐。

第十条财政奖补资金报账实行先预拨部分资金,待项目完工验收后再一次报账的形式,第一次预拨资金不得超过项目财政奖补资金总额的50%。对财政奖补资金数额少、建设工期短的项目,可实行一次性报账。

第十一条财政奖补项目开工后,由报账人填写《甘肃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预拨审批表》(附表

1),经村民理财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报账人帐户预拨资金。

第十二条财政奖补项目完工通过县级验收后,由报账人填写《甘肃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报账审批表》(附表2),由村民理财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字后,连同原始凭证、发票等相关资料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报帐,经审核同意后,将财政奖补资金直接拨付到报账人帐户。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需扣留质量保证金的,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奖补资金的10%,质量保证金的拨付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帐或拨付资金:

(一)未提供有效报帐文件和凭证的;

(二)资金使用超出规定范围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四章资料审核

第十四条县级财政部门在报帐时,必须严格审核各类报账资料。乡镇人民政府对报帐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严禁白条入帐。

第十五条财政奖补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实施的项目,实行工程承包的项目主要用于支付工程款,由村民自建的项目主要用于购买原材料。

第十六条财政奖补资金报帐时必须提供。报账申请审批表、原始凭证、发票、项目预决算表、项目验收表、村级筹集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实行工程承包的项目,需提供项目施工合同

或协议,项目投资中含有整合资金的,还要提交整合资金的使用说明。

第十七条财政奖补资金报账的所有支出票据必须由村民理财小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的审核签字。

第五章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县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规制度,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加强日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村级筹集资金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村财乡管”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村民筹劳凭花民册记入村级帐务;财政奖补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有关规定,凭报帐票据复印件记入村级帐务,全面反映项目资金收支情况。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共同做好财政奖补资金的报帐工作。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报帐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和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报帐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除责令改

正、收缴已拨付的财政奖补资金外,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财务管理办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预[2012]561号)、《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宜春市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财发[2012]1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财务管理由“村账乡代理”核算中心设专账,统一核算,统一拨付资金。

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筹措和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决算;做好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和资产移交工作;强化财务监督检查。

第四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村民筹资、村集体经济投入、社会捐助、整合的其他资金、财政奖补资金。

1、村民筹资:根据规范的村民议事程序,由项目理事会按

照《江西省减轻农民负担管理办法》规定,村民每人每年筹资不超过30元或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出劳6个标准工日的限额筹集。

2、村集体经济投入:指一事一议项目所在村集体经济实体

为支持项目建设而提供的资金支持。

3、社会捐助:在外工作、经商的家乡人士和关心村级公益

事业人员的无偿支持、赞助。

4、整合的其他资金。指从其他渠道争取来的专项资金。

5、财政奖补资金。中央、省、县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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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杜绝因开展一事一议工作而产生新的债务。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综改办必须对项目资金进行事前核实、事中追踪、事后验收、问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