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福利费列支范围的通知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2009年11月26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四、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六、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制度健全。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

(二)标准合理。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

(三)管理科学。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

(四)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

七、企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颁布时间:2009-1-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

十、四十

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发布单位】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企[2009]242号【发布日期】

2009-11-12【生效日期】

2009-11-1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四、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六、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制度健全。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

(二)标准合理。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

(三)管理科学。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

(四)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

七、企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质疑财政部的《职工福利费通知》质疑财政部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向人大法制办请教—完善职工福利制度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

据11月26日北青网-北京青年报讯。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用的财务管理。根据通知要求,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货币化的住房补贴,以及职工节日补助和用餐补助,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1)部颁通知的法律效力及其颁布程序

由于该通知修改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有关工资总额的组成及福利的界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应纳税所得和免纳税所得的定义,使得人们不禁对此通知的法律效力产生怀疑:是财政部一纸通知的法律效力大,还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法律效力大。当部颁通知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是按通知行事,还是按法规执行。就算真的有必要修订两部法规的内容,为何不通过法定程序,经听证及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再施行对法规内容的修订。

为方便了解两部法规与《通知》的不同,现抄录两部法规相关规定如下。

1989年9月30国家统计局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第三章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2005年10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颁布一个部门通知,当然无需经过听证;也无需经国务院及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用部颁通知的形式来修订经国务院、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实施的现行法律法规,实际上是规避了法律制定程序的错误做法。

(2)《通知》的实施范围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是发给“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的。显然,该通知并非针对上述所列单位以外的所有其他企业的职工福利。外商投资企业,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企业的职工福利应当不在此列。但在日前各大报纸和媒体的宣传中,却

将其解读为针对所有企业的职工福利。是有关部门理解有误还是通知本身不够清晰。还是执

行中有偏离。这需要有关部门加以澄清。

(3)《通知》中的定义所带来的新问题。

《通知》第一条中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教育经费、

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如果职工教育、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都被排除在职工福利之外的话,按照现行《个人所

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今后对企业用于职工的这部分费用支出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财

政部这一通知的发布,会不会构成对《个人所得税法》的进一步修订。

《通知》第一条中“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

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中提到的“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

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是指中国国家机

关和大型国有企业在五十年代至改革开放前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福利体系。在今天的

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的是:

•能够享受职工疗养的人寥寥无几,且仅限于国家公务员及大型国企;未办职工食堂而统一供应午餐的支出从未被税务部门定性为福利支出;供暖费补贴标准至今没有出台,而防暑降温费也尚未制定标准。

看来,把以上这些科目进一步明确为有限的职工福利不过是让国家机关和大型国有企业

以外的其他企业和职工“望梅止渴”。

(4)《通知》进一步确立了诸多不平等待遇。

《通知》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

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

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可以作为职

工福利费来管理„„”这就意味着,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职工将因这部分福利被纳入

工资总额而承担额外的个人所得税。

一方面,政策要求一部分企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

币化改革的)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

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另一方面,政策又允许另一部分企业(尚

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将“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这必然使得为数

不多的政府机关,可以继续为领导干部们“分房”或“廉价购房”,“分派轿车”并报销汽

油费。并且作为财政部认定的福利,无需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一个维护特权的规定,怎能

体现公平呢。

《通知》还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

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一方面,《通知》中说:“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处理;

而另一方面,《通知》又说:“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则“应当纳入工资

总额管理”。如果企业给职工统一购买午饭,可以作为职工的福利处理,员工无需为此承担

个人所得税;而企业如按月支付相同的金额给员工作为午餐补贴,则被视为工资总额的一部

分,职工需为此缴纳个人所得税。将支付在相同科目上的相同费用通过不同的定义加以区别

对待,造成不同企业的职工收益和福利待遇上的明显差异。这不是人为造成的不公平吗。

《通知》中福利的范畴还包括“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

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

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

也就是说,具备这些设施的所有政府部门和国家机关以及大型国企,都可以将这部分支

出和投入当成福利处理,职工无需为此承担任何个人所得税。而其他没有上述条件的企业,

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员工任何上述福利费时,无论多少,都一定要被认定为工资总额的一部

分而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此做法再次体现了人为的不平等。

当我们把以往的大部分福利都改成工资总额而要求人们支付个人所得税时,政策的制定

者们应当认真地想一想,国家为政府官员配备的不同级别的专车、司机、勤杂人员以及由国

家支付的汽油费、公费医疗待遇、通讯费和分配的住房,是否应当考虑计算在他们的“工资

总额”之内,征收他们的个人所得税呢。

目前在我国各行各业中(包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对职工(包括公务员)福利的处

理,无外乎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体福利体系:主要体现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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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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