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 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在查处经济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通知

第一篇: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在查处经济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通知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在查处经济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通知》

2005-5-238:32:15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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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公安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查处经济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正式印发,为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师协会与公安机关经济侦察部门在有关经济案件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涉案问题处理上加强协作,建立相应协作机制,严格依法办案,慎用强制措施,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宏观指导。2002年以来,由于公安机关加大了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和打击力度,各地公安机关对有关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日渐增多,强制措施手段运用过多或不当,对事务所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此,中注协紧急组织专题调研,加大与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的协调力度,先后多次走访公安部经济侦查部门,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10余次,协调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得到了公安部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理解,积极支持中注协在组织、协调通知出台方面开展工作。在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特别是在公安部经济侦查局的积极推动和努力下,最终促成了通知的正式下发。

该通知的印发,为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经济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证、司法评估工作中的作用,减少行政指定行为,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许可事项,减少不适当的强制措施,加强司法会计、司法评估工作,加强两部门特别是经济侦查部门在经济案件查处中与行业协会在司法会计、司法评估工作方面协作和交流,推动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两个领域建立执业规范,规范执业行为,降低执业风险,适应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查处有关经济案件的专业判断需要,确保在查处涉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经济案件中准确地界定执业责任,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和规范作用。

附: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在查处经济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通知》

公安部财政部

关于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5】

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作用,准确打击和有效预防经济犯罪,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与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企业司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沟通、协调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协作事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及新出台的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探讨预防和打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中违法犯罪的对策等。省级公安机关与财政部门可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和案件线索移送制度

各地公安机关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或其他案件中发现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除有碍侦查外,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各地财政部门发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或委托方涉嫌经济犯罪的,要依照《刑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本通知有关要求,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发现的相关经济犯罪动态信息,应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各地公安机关查处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应层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备案。各地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对本地发生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分别报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企业司、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三、建立专业技术鉴定机制

鉴于会计、审计、评估等业务专业性较强,为有利于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准确定性,公安部与财政部协商建立相应的专业技术鉴定机制,具体工作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承办,设立专家库,根据公安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从专家库中抽选人员组成专业技术鉴定小组,对有关经济案件中的相关专业问题提供鉴定意见。有关鉴定工作规则另行制定。省级公安机关和财政部门可以建立相应的专业技术鉴定机制。

四、加强司法审计、司法评估工作

针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部分经济犯罪案件中需要开展司法审计、司法评估工作的现状,各地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可与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协商,加强司法审计、司法评估的相关专业培训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加强对司法审计、司法评估工作的研究,结合行业特点和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要求,制定相关的专业标准。

五、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协会各自的优势,积极开展双向业务培训

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和优势,利用研讨、讲座、培训班、课题研究等多种形式,相互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办案人员的经济、财政、财务会计及评估知识的培训和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六、严格依法办案

各地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查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涉嫌经济犯罪案件中,要严格依法办案,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不得以罚代刑。要充分考虑两个行业的专业特点,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未获取确切证据前对从业人员慎用强制措施,做到既打击行业中存在的经济犯罪行为,又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加强【发布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物价局【发布文号】

[86]工商169号【发布日期】

1986-08-04【生效日期】

1986-08-0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

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联合通知

([86]工商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检查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的协作配合,更有效地发挥经济监督职能作用,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按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或物价政策、法规均可查处的经济违法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检查机关谁先检查谁处理,另一方不中途插手或重复处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物价检查机关查处的案件,需要另一方协助时,另一方要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积极配合或协同办案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发现违反物价政策、法规的问题,或物价检查机关检查发现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的问题,都要加强联系,主动互通情况或提供线索,搞好协作配合,以利于经济违法案件的及时查处

一九八六年八月四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

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监发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时有效地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现就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互通情况,相互支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由两个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各自的职权开展调查

案件调查终结后,由两个单位共同研究写出调查报告。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参与联合调查的监察机关负责落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参与调查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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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时,一般应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全案移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果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必须分案审理的,或者是经济纠纷案经审结后又发现有经济犯罪的,可只移送经济犯罪部分。对于经公安、检察机关侦查,犯罪事实搞清楚后,仍需分案审理的,经济纠纷部分应退回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四)对于经济犯罪案件,几个地方都有管辖权的,或者管辖地不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移送给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或者报有权指定管辖的上级人民法院确定后移送

(五)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如果对是否属于经济犯罪在性质认定上有不同意见时,应尽量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协调一致,以统一认识,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