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教财字〔2009〕2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省属高等学校:

为全面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

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资助对象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再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分别负责落实。

第二章资助对象条件

第五条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六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三章贷款控制额度下达

第七条每年3月初,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下一学年贷款控制额度下达各市教育部门和各省属高校,市教育部门将贷款控制额度分别下达所属高校和县(市、区)教育部门。对参加高考学生的贷款控制额度根据各市、县(市、区)上年高考录取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对高校在校学生的贷款控制额度根据各高校学生数扣除当年毕业生以外的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四章新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八条对参加高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高级中学具体落实。

第九条每年3月份,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各高级中学向毕业班学生宣传解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采取学生个人申请与班级组织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参加高考学生纳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审对象范围。第十条每年4月份,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各高级中学分别成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在贷款控制额度内,逐一审核确定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发放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第十一条跨市、县(市、区)就读、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高考学生,经中学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初审并报送该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户籍所在地纳入本地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参加高考、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社会考生,每年4月份,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通过贷款资格审核的高校录取新生,凭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第五章在校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对在校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各高校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具体落实。

第十五条

每年4月底前,高校在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在贷款控制额度内,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录入山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采集系统。其中,省属高校将数据直接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表式见附件2),市属高校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表式见附件3)。对入学时已经通过新生贷款资格审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高校原则上不再进行贷款资格审核,但应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条在部属及外省高校就读的山东省籍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由学生所在学校参照我省政策要求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贷款资格审核,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我省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集中报送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格式参照附件2)。

第十七条每年6月10日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市、各高校报送的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确认后的学生信息分类下发高校及各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每年6月底前,各高校(含部属及外省高校)向审核确认后的贷款学生开具贷款证明(格式见附件4),并发放申请表(格式见附件5)。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申请表、高校贷款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解释。

附件:

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用于新生)2.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信息汇总表(高校在校生)

3.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信息汇总表(高校在校生地市汇总)

4.山东省高校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5.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用于在校生)

第二篇: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0—2011学年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资助管理中心发表日期:2010-07-0

5各学院:

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通知要求,为做好我校2010至2011学年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贷款申请受理时间

贷款申请受理时间为8月1日至9月20日。

二、贷款申请受理对象

贷款申请受理对象为各学院前期报送并经学校审核通过的省内在校申贷学生。

三、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四、贷款申请受理工作流程

(一)贷款网上申请

自今年起,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部实行网上申请(网址:.cn),今年网上申请时间为7月20日至9月20日。各学院要认真组织通过资格审核的贷款学生做好在线注册、申请信息录入、贷款申请表打印等工作。具体操作办法请参照《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学生用户)》(见附件)。为简化操作,今年起学校不再为贷款学生开具贷款证明、发放纸质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二)贷款申请受理

申请贷款学生需提供《贷款申请表》(网上下载打印)、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学生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含有派出所公章的第1页、家庭索引页和学生个人页)2份、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与共同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本学年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文本将采用新版本,2009至2010学年的借款合同文本停止使用,所有合同一律套打,由当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三)贷款学生账户开立

自今年起,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拨付采用“支付宝”方式办理,不再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办理,无需到邮政储蓄银行开户。各县(市、区)在为贷款学生生成合同时,系统将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学生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指定的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与个人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账户绑定后,剩余贷款资金可提现用于生活费(贷款成功后,学生可咨询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了解相关情况或通过在线服务系统关注支付宝使用办法或通过登录支付宝网站了解相关操作)。

(四)贷款学生报到注册

新学期开学后,贷款学生持《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各学院要及时给予注册,并办理相关手续。《贷款受理证明》由学院统一收集整理后,请于9月20日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篇:印发《北京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银行

京财文〔2009〕155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教委、民政局,北京银行各支行: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文件的意见》(京政发〔2007〕24号)、《市财政局、市教委、市银监局、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北京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工作的通知》(京财文〔2009〕1493号)及有关规定,现印发《北京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银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市财政局、市教委、市银监局、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北京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工作的通知》(京财文〔2009〕14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北京市的承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用于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由共同借款人的信用作担保并共同承担连带还款义务的贷款。

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委托他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须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协议。

生源地助学贷款由共同借款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办理。共同借款人户籍不在同一区县的,由学生以外的其他共同借款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办理。

第三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对象,指在试行期间考入京外普通高校、未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享受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以及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北京生源。

第四条

北京银行为承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第五条

贷款金额及用途。每生每学年贷款不超过6000元,为1000元到6000元之间的千元整数,贷款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毕业后两年为还款宽限期(只付利息,不还本金)。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京外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顺延还款宽限期,但不调整贷款期限。

第七条

利息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八条

本息计收。学生在校期间(按专业规定学制计算)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毕业后(包括宽限期内)的利息由共同借款人负担。提前还款,按照实际使用贷款时间计息,不加收其他费用。

第二章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九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共同借款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共同借款人无不良行为记录。学生以外的共同借款人中须至少有一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其中对享受优抚待遇的烈士子女、孤儿、低保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家庭以及其他低收入家庭和重残人家庭优先资助。

第十条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按学制确立最高授信额度,一次审批并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审核、发放的办法。每学年如果需要继续使用贷款,共同借款人之一需前往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停止贷款则需共同借款人同时到区县学生资助中心及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同一学年度、同一学生不能同时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程序。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的受理时间原则上为每年7月至8月,具体时间以当年北京学生资助中心网站公告为准。

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或受托人)须共同向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由民政部门发放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或城乡低收入家庭认证证明;

(2)重残人家庭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或区县残联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重残人”指,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和三级视力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智力残疾;一级和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精神残疾的残疾人);

(3)学生的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录取通知书(新生)或学生证(在校生)以及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受托人)的身份证和家庭户口本,以上证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

(4)学生本人在北京银行开立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5)填写完整并印章齐全的借款申请表(附件1)两份;(6)共同借款人为非法定监护人的须签署委托协议。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程序。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对于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向共同借款人所在区县的北京银行支行提交《××区(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附件2)及相关的申请材料。支行在收到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同时通知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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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