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财政局职能及业务局内运转程序范文

焦作财政局项目资金评审中心工作职能

及业务局内运转程序

根据市编委(焦编[2004]66号)关于成立焦作市财政局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业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焦作市财政局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主要工作职能及评审业务局内运转程序》。

一、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能

㈠负责对财政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评审,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承担年度内临时追加项目预算的评估审核工作;参与财政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㈡审查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含政府采购工程)的工程概算、预算、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项目评审招标、工程设备采购的审定工作;

㈢参与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等技术性、服务性工作;

㈣配合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现场跟踪评审、工程进度和竣工验收工作;

㈤参与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材料预算价格的测定;

㈥根据查办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中违法违纪案件的需要,提供评审报告。

二、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业务局内运转程序

凡属财政项目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其财政评审业务由财政局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财政项目资金是指除财政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以外的所有财政性资金,支出项目包括建设项目和非建设性支出项目。

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包括教育基建)、城建支出、地方公路建设支出项目以及属于建设性质的修缮、大中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支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非建设性支出项目指除建设项目以外的所有财政项目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以下简称“非建设性项目”)。

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概)算、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和财政非建设性项目评审及财政项目效益后评价。

㈠建设项目预(概)算评审工作运转程序

建设项目预(概)算评审工作包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和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造价)的评审。建设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包括纳入部门预算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和年度追加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的评审。

建设项目预(概)算评审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设备投资概(预)算、待摊投资概(预)算和其他投资概(预)算等的评审

1、纳入部门预算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运转程序

⑴财政局各有关业务科室在审查、编制市级预算单位年度部

2门预算时,对已批准安排用于市级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包括教育基建)、城建支出、地方公路建设支出项目,要及时向局评审中心发出评审通知书,明确提出审查内容及时间要求。局评审中心依据评审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编入部门预算的基本建设支出(包括教育基建)、城建支出、地方公路建设支出实施评审,出具评审结论提交有关业务科室。

⑵对已批准安排用于市级单位的属于建设性质的房屋修缮及大中型仪器、设备购置等专项支出项目,除有专门的评审办法、程序并经评审的项目外,由财政局机关主管业务科室会同评审中心进行评审,评审中心出具评审结论。

⑶有关业务科室根据评审中心的评审结论,对用于市级单位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中的基本建设支出(包括教育基建)、城建支出、地方公路建设支出和专项支出预算进行调整。对全额财政投资专项支出项目,依据评审结论对项目单位原报预算进行相应核减(增);对拼盘项目,按照项目资金来源的渠道、比例分别予以核减(增)。

⑷财政局机关有关业务科室向预算科提交的所属部门或预算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凡用于市级单位属建设性质支出项目,须附评审中心审查结论。

2、年度追加建设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运转程序

⑴对年度预算执行中市发改委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包括教育基建)、城建支出、地方公路建设支出计划,有关科室要及时向

3局评审中心发出评审通知,评审中心按要求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提交有关科室。有关科室根据评审结果办理预算追加。

⑵各部门、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凡向市财政局申请用于市级单位基本建设支出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追加预算的申请,财政局各有关业务科室受理后,要及时通知评审中心对追加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评审,评审中心根据通知的要求,向各有关业务科室提交审查结论,业务科根据评审中心审查结论提出追加预算意见会预算科同意后报局长审定。

⑶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中央、省追加的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专项支出预算,由财政局机关主管业务科会同评审中心进行评审,评审中心出具审查结论,业务科室根据评审结论提出追加的项目支出预算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预算追加手续。

3、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造价)审查工作运转程序

⑴建设工程项目已经下达支出预算,由有关业务科室向评审中心发出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造价审查通知书;

⑵评审中心依据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报送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⑶评审中心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审查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造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是否存在增加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问题,并对预算(标底)价格计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等进行审查。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标底造价)由评审中心批复建设单位,并同时抄送有关业务科室和政

4府采购办公室;

⑷经评审中心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造价作为有关业务科室拨付建设资金和建设单位开标、评标、合同价款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⑸凡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造价未经评审中心审查的,建设单位不得开标、评标,不得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合同。否则,有关业务科室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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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评审中心按照规定直接批复下发的评审结论,在下发正式评审结论以前,应征求相关业务科室意见,以保证评审结论的完整和准确。

㈦凡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的财政项目资金评审业

8务,由评审中心负责对外委托,并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