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件
人社部发[2009]177号
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
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更名为“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二、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各级信访部门和各单位信访部门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三、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从事信访一线业务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235元,其他信访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
四、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列入工资统发,按月发放。调离信访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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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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