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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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为基本建设贷款安排的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大中型项目的划分标准仍按照原国家计委确定的项目审批标准执行,即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为大中型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还包括中长期债券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

第二章贴息政策

第五条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六条以下情形均不予贴息: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

(二)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发生的借款利息;

(三)在贴息范围内,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第七条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确定以下行业和项目为贴息对象:

(一)农业:

1、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项目;

2、天然橡胶林基地建设项目;

3、大洋性专业渔船购建项目;

4、供销总社所属为农服务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项目

(二)林业:

1、天保工程转产建设项目;

2、速生丰产林基地等建设项目

(三)水利: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枢纽工程(不含发电部分),包括:

1、水利部直属水利枢纽工程;

2、南水北调水利枢纽工程;

3、除前两项外的西部地区重大水利枢纽工程

(四)司法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监狱、劳教等项目

(五)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

1、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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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