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筒称“项目”)是指国家和本省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1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和扶贫干部培训、扶贫贷款贴息及其它方面。可以用于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补助。

第四条按照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的原则,项目审批权原则上下放到县,实行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乡镇实施和初检、县级验收,逐步实行乡级报账制度,加快推进乡级财政报账全覆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其主要负责人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相应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管理有关情况。

第五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省负总责、市州协调、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持到户;

(二)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农户自愿、分工协作;

(三)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奖优罚劣

2第六条项目主要支持国家和省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应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须根据本级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实施规划,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扶贫对象需求和贫困村整村推进目标、重点扶贫产业等建立完善项目库,并逐级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切实做到结对帮扶、产业扶持、教育培训、危房改造、生态移民、基础设施“六个到村到户”。完善扶贫开发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内生动力,确保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的扶贫开发工作目标。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省级主要负责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备案、监管和检查,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项目绩效评估等;

(二)市级主要负责辖区内项目备案、监管,协调指导项目实施,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等;

(三)县级主要负责项目审批、监管和验收,项目绩效自评,3以及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等;

(四)乡级主要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和竣工后初检,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将项目落实到村到户,完善项目相关档案

第十条项目申报和审批主要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和工作重点,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扶贫对象需求,从县级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向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人员对项目进行论证或者实地勘察,并出具立项评估意见。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项目外,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时应当填报省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建议书》。

(二)项目立项和审批。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和效益优先的要求,主要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符合要求的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在省下达资金计划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项目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4门,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方案的审查和批复,同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必须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四)项目备案。资金批复文件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通过“贵州省扶贫系统电子政务平台”将批复的项目相关信息逐级报省、市(州)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要求将有关信息录入“贵州省涉农资金监管系统”。

县级批复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省、市(州)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或予以撤销、纠正。

第十一条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立项。

第十二条项目到村后,除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由贫困农户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贫困农户帮扶规划安排,确保项目到村到户。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伪造、拆分项目;不得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与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无关的项目;除续建项目外,已得到批复的项目不得以相同建设内容向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重复申报。如有以上行为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当年和下一年度项目申请,同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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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三十五条各市(州)或县(市、区)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逐级报省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实施细则中应当明确项目投向、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监管等具体内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技术规程、质量要求等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予以明确。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贵州省财政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扶领〔2003〕4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