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改进加强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推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坚持改革创新、公正公开、科学规范、高效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创新,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
第三条加强宏观统筹,优化整合自治区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职责清晰、科学规范、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第二章统筹协调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
第四条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和决策机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的作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部署,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形成年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
1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统筹,做好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
第五条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资金。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渠道不变,捆绑使用的原则,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金,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优化,统筹安排,整合使用。自治区财政科技投入增量部分主要用于r&d,由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六条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设立应根据自治区发展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明确各自功能定位、目标任务。建立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
第七条建立统一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结构、接口标准和信息安全规范,建立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建成统一的自治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服务。第三章分类管理科研项目
第八条基础及前沿科研项目要突出创新导向,充分尊重专家意见,通过同行评议、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研究任务和承担者。引导支持企业增加基础科研投入,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应用基础研究与产业发展的紧密结合。突出人才培养,强化对优
2秀人才和团队的支持,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的支持力度,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创新环境。
第九条公益性科研项目要聚焦重大需求,重点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提高项目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项目采取征集需求,专家评审,择优选择的方式确定。项目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成果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加强对基础数据、基础标准、种质资源等工作的稳定支持,为科研提供基础性支撑。第十条市场导向类项目重点突出企业主体,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对于政府支持企业开展的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在立项时要加强对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的审核,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对于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政府采用“后补助”及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导项目实施的机制,补助标准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37号)文件和自治区“后补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重大项目要突出自治区战略目标导向,重点解决我区经济转型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项目设定要有明
3确的目标、关键节点和考核指标。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遴选承担单位,必要时进行公开招标,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承担单位主体责任,探索实行项目专员制,完善项目监理制,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节点目标考核,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第四章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建立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特点,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指南,每年固定时间予以发布。项目指南编制要扩大参与范围,在发布前应广泛征求有关科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地方、协会、学会等方面意见,建立由各方参与的论证机制,充分体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要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
第十三条规范项目立项。项目申请单位应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选择项目合作单位。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项目实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稳定支持科技专项,由自治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审定。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要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健全立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进行重点审核,加强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杜绝项目打包和“拉郎配”。
4第十四条明示项目审批流程。评审结果应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留存评审录音录像资料,明示审批流程,规范项目评审行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使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五条加强项目过程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健全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检查或抽查。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或结题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或结题处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将项目验收结果纳入科技报告。第五章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相关部门要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完善预算编制指南和评估评审工作细则,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
5评估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
第十八条完善预算评审制度。项目经费预算评审采取合并式评审和分离式评审两种方式,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合并式评审方式;对1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采取在项目可行性论证确定立项后,单独组织专家进行预算评审的分离式评审方式,预算评审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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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三条强化相关部门管理和服务责任。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的工作规则;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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