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型体育赛事备战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村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理顺村党支部(含党总支,下同)和村民委员会及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等村级组织的关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村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村务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发挥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村民委员会和村其他组织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必须经过村党支部研究决定,村级组织的选举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监督下进行。

(二)充分发扬基层民主。必须坚持集体决策,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不能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个人说了算;要给予村民充分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重大事务必须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民主决策;日常村务管理要及时向村民公开,并接受村民监督。

(三)推进村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立健全村级重大问题议事规则,推进村务决策的科学化;建立健全村级党务、政务、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村级事务运作程序,推进村级事务管理制度化;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和村干部岗位责任制,全面规范村务公开,促进村干部工作行为规范化。

(四)坚持依法办事。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决议,都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村务管理人员(包括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村聘用的管理人员)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执行村务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村党支部在镇委(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工作。镇委(街道党工委)负责协调村级各种组织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村级组织的地位、职责及其相互关系

第四条村党支部是全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实行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主要职责有: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以及本村党员大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研究讨论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村民委员会、村经济组织、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营等其他村级组织,支持和帮助他们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各自职能开展工作,带领群众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三)领导和组织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培养和造就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

(四)负责抓好党支部和本村党员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大力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积极培养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人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选拔、推荐、考核和监督,不断完善农村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切实加强村级领导班子建设

(六)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搞好村务公开,领导和组织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组织的民主选举,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规模、生产生活的实际和村民意愿,可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职责。主要有: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在镇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上级政府开展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计划,领导和支持村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深化农村基层各项改革,引导村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热心为本村村民、外来投资者和外来劳务工服务

(四)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管理本村土地资源和其他集体资源,管好本村集体资产,保证集体资源和集体资产不受损失

(五)调解民事纠纷,维持社会治安,协助村党支部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树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良好风尚

(六)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愿、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抓好本村和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措施

第六条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下设组织,主要职责是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本村民小组的村务工作,村民小组必须接受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七条有条件的村民小组可成立村民小组党支部,在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村民小组党支部是村民小组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民小组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由本村民小组全体党员选举产生,提倡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由党员村民小组组长兼任。

第八条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等组织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村民委员会分工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报村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两委”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意见不一致,由村党支部委员会提出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镇委(街道党工委)备案。村党支部要不断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式,支持并保证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等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各自章程正确行使职权,发挥作用,做到总揽全面工作而不包办代替。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与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的关系是协助关系。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村党支部的沟通协调,自觉臵于村党支部的领导之下,依法管理好本村的各项事务。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支持、监督其做好工作。

第三章村级党务管理

第十条村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研究讨论本村党务工作和有关重大问题;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本村全体党员参加,由支部书记通报党支部工作情况,或讨论表决本村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村党支部坚持每月开展一次党员活动,每年召开一次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的组织生活会,支委成员认真查摆在党性党风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村党支部组织本村党员积极参加”分类定责和包户定责”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同时,结合这项工作,进一步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表彰优秀党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

第十三条在镇委(街道党工委)的指导下,村党支部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采取适合农村特点、贴近党员思想的有效形式,分层次、分类别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村党支部应积极配合镇委(街道党工委)做好本村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抓好流动党员党组织建设,做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为流动党员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村党支部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制定发展党员计划,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吸收35周岁以下的优秀村干部和青年、妇女入党。

第十六条对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有关会议精神,村党支部要及时向全村党员、干部和群众传达,并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对村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等群团组织负责人的选拔任用,由村党支部研究提出意见,按各自章程及有关规定推选产生。对村其他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村党支部提出主导意见,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同意,报镇(街道)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对村干部的工作政绩考核,除由镇委(街道党工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考核的人员外,其他人员由村党支部提出考核意见,经村”两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党支部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配合。

第十九条村党支部负责对村、组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对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严肃批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报镇委(街道党工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村级政务管理

第二十条村级政务是指村级党务工作以外的其他村级事务。村级重大政务含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计划的制定、修改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村”两委”会议研究形成议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共同抓好落实。

第二十一条村民自治章程、村级经济组织章程、村规民约和村内有关制度的制定、修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两委”会议研究形成方案,最终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村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经村”两委”会议研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上级规划与国土、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宅基地审批工作,由当事人向村民委员会写出书面申请,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同意,报规划与国土部门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办理。

第二十四条村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由村基建领导小组或“两委”会议研究确定,在符合法规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审定后,严格按照基建工程管理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实行公开招投标。施工过程中,村民委员会应抓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管,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安全完工;如发生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等,村民委员会和施工单位应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改和追究责任。村民小组的基建项目等重大事情要报村基建领导小组或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土地及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由村”两委”会议研究制定初步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与当事人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抓好落实。

第二十六条烈军属、困难户、”五保户”的照顾救济,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两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办理。

第二十七条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由村党支部负责制定和实施,文明户的评选由村党支部具体组织,村民委员会配合。

第二十八条道路建设、电网改造、水利建设、自来水安装、学校建设等公益事业,经村”两委”会议研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有关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数字统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分工专人搞好统计,经村”两委”集体审核、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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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民政局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