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型体育赛事备战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附件1:

深圳市大型体育赛事备战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大型体育赛事备战经费的管理,明确备战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深圳市大型体育赛事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承担市文体旅游局下达的备战任务的市区两级各单位和体育俱乐部、体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备战各类大型体育赛事活动,主要包括我市直接组团参加的全国城市运动会、省运会、全国体育大会、全国智力运动会、省体育大会、省智力运动会,以及协助组团的全国运动会。

第三条

各经费使用单位应严格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标准,各明细经费项目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混用。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

第四条

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参照往届我市备战大型体育赛事的支出标准、各级体育赛事竞赛规程总则、《深圳市大型体育赛事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财政开支管理规定,共同制定备战大型体育赛事经费支出标准。

第五条

体育赛事备战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训练补贴、专项器材费、训练场地费、营养调控费、伙食补贴、交通补贴、外出训练费、引进费(协议交流费)、联合培训费、服装装备费、教练员招生费、外聘人员费用、医疗康复费、参赛费、以及非财政供养人员误工补贴等。

第三章

经费审批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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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区级备战经费的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