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金〔2010〕6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

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我省自2010年起,正式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现将《山东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山东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转方式调结构进一步促进财源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0〕61号),积极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激励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我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辖(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如县域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

的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比例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第五条奖励资金由省财政结合中央补助的奖励资金,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承担40%、50%、60%,其余由市、县财政统筹确定分担比例。其中,对于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省财政结合其财力状况,单独确定补助比例(详见附表1)。

第六条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到资金年度的收入核算。

第三章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规定的奖励标准测算,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市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省直管县的帮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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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直管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励资金分担比例表

2、县(市)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

3、市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