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营利性职介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中介行为,推动职业介绍经纪事业的发展,根据《**市经纪人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市职业介绍暂行规定》,现就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职业中介(非家政服务类)活动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申请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1、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当有5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2、合伙企业应有2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1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三、申请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四、营利性职业介机构设立从事职业介绍的分支机构的,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职业介绍经纪人,并按照本《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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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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