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905
【发布文号】
穗府[1997]102号【发布日期】
1997-12-12【生效日期】
1998-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污水
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7]10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改善城市环境,加快我市污水处理建设步伐,现将《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
一、为改善城市环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计委、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二、凡在本市所辖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部队、外地驻穗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等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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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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