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大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科技部、财政部二00二年三月五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总量的增加,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国家科研计划项目(包括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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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转化。项目承担单位转让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八、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等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九、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修订和完善各项科研计划管理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制定科研项目合同知识产权标准条款,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