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赣财社[2011]61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社〔2011〕6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江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附件:
江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第四条对遭遇特大自然灾害的设区市、县(市、区),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省、县(市、区)按比例承担;对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的设区市、县(市、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省、县(市、区)按比例承担。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第五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
自然灾害级别划分和资金分担比例
第六条全省或某一设区市、县(市、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明确的灾情,且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对我省灾区启动四级以上(含四级)救灾应急响应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某一设区市、县(市、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重大灾情,省减灾委、省民政厅启动四级以上(含四级)救灾应急响应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
干旱灾害造成某一设区市、县(市、区)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0%以上的,参照《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视为重大或特大自然灾害。
第七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核查灾情、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统计和逐级汇总上报灾情,并及时启动地方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省减灾委、省民政厅接到灾情报告后,及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对确认为重大或特大自然灾害的,及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视情提请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启动国家应急预案。
第八条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对不同级别的自然灾害实行对应的资金分担机制。
遭遇特大自然灾害地区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省、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总的资金分担比例为:中央财政负担70%,地方财政负担30%。地方负担部分,按省、县(市、区)8:2比例分担。
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地区所需救灾资金,由省财政和当地财政共同承担,资金分担办法参照特大自然灾害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地方负担部分所明确的比例执行。
遭遇一般自然灾害地区所需救灾资金主要由当地财政承担。
第九条设区市财政应按要求安排救灾资金,大力支持县(市、区)救灾工作。
第十条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或局部地区在敏感时期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由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确定省与县(市、区)的资金分担比例,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第三章
资金预算安排和补助项目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当地常年灾情和财力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
省财政按照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省级救灾事业费。
设区市、县(市、区)要严格落实省政府民生工程要求,分别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2‰—3‰、3‰—5‰的比例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当年结存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全省或某一设区市、县(市、区)遭遇特别重大灾情,各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不足时,省、设区市和县(市、区)按照救灾工作实际需要,追加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第十三条省、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按以下项目编制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并下拨补助资金: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二条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赣民字〔2007〕101号)中涉及各级财政安排救灾资金的内容参照本办法最新规定执行,原规定中涉及救灾物资管理、救灾捐赠资金管理的条款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