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加快构建节约型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设立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有利于节能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节能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范围:
(一)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重点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高效节能工艺、技术和产品,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支持在重点行业推广应用高效节能产品以及《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中的重大产业化节能技术,有条件支持生产达到超前性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和项目等。
(二)节能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重点支持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燃煤工业我,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节能示范和试点工程项目。
(三)节能宣传培训。重点支持节能法律体系建设,开展节能宣传、专业人员培训、学术交流以及每年节能宣传周的宣传活动,向社会提供节能培训、节能指导、传授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等公共服务。
(四)节能信息服务和奖励。重点支持节能信息系统、能力建设以及节能新机制的推广应用示范项目,以及在节能管理、科研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六)获得国家、省政府支持的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
(七)经审核可用于节能工作的有关支出。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上支持范围内的补助和奖励。其中:对于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推广、生产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对节能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8%的补助;单项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地方配套项目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请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项目组织,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二)技术先进适用。项目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在行业或地区内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和较好的示范意义;
(三)具备项目实施能力,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有可靠的原料来源和物料平衡,建设条件基本落实,能够保证按期开工建设;
(五)项目节能效益显著。项目实施后能够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建立全省节能项目备选制度,节能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审批应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市经委会同财政局审核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直企事业单位可直接上报,原则上每年只申报一次。
第十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相应级别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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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