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09-18生效日期

:2000-09-18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粤价[2000]23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教育局(教委)、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行为,遏制乱收费现象,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2000)教电28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原有中小学收费政策作相应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中小学收费项目

全省中小学收费分应收费和代收费两大类。因城乡不同、学段不同,中小学收费项目不尽相同。为便于区分,具体列明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的城市(含县城,下同)小学、初中应收费项目有杂费、住宿费、借读费;代收费项目有课本费、练习本费、体检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含乡镇,下同)小学、初中应收费项目有杂费、住宿费、借读费;代收费项目有课本费

(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高中应收费项目有学费、住宿费、借读费、择校费;代收费项目有课本费、练习本费、体检费

(四)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职业高中应收费项目有学费、住宿费、借读费、择校费、实习实验费;代收费项目有课本费、练习本费、体检费

在以上各学段的收费项目中。非住宿生免交住宿费,非借读生免交借读费,非择校生免交择校费。

二、中小学收费管理的权限

(一)中小学收费立项权属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立项收费

(二)中小学收费标准制定权具体划分如下:

省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全省中小学学费(杂费)基准收费标准及允许浮动的幅度;统一制定城市中小学学生体检费标准;统一制定中小学借读费和职业高中实习实验费的上限标准(见附表)。

县以上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在省定收费标准的限额内,负责制定下列收费的具体标准:农村小学、初中的杂费、住宿费、借读费、课本费的具体标准;城市小学、初中的杂费、住宿费、借读费、课本费、练习本费的具体标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含职业高中)的学费、住宿费、借读费、择校费、课本费、练习本费、职业高中实习实验费的具体标准。

三、中小学学校收费行为的管理

(一)我省中小学可以根据学生所读学段,按本文第一条规定向学生收取相应的费用。择校费和社会捐助必须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二)中小学收费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期提前收费

(三)教育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登记手册制度。学校应到所属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所有收费应逐项记入每个学生的收费登记手册。

(四)中小学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小学学校收费收据。属应收费项目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级财政部门按审核批准的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及时返拨经费。任何部门不得挪用、截留、挤占、私分学校收费

收入。

(五)公办学校不允许搞“一校两制”、“校中校”或“校中民办班”,变相高收费,如有,应立即纠正,并清退违纪收费

(六)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禁止招收“择校生”或“特殊借读生”,不准收取择校费或特殊借读生借读费

(七)学校不得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超常班、兴趣班;不得以录取学生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为由,要求学生家长捐资、赞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或收取转学费用;不得强制学生统一征订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的学生课本目录以外的书籍和资料;不得强制要求学生统一购买生活用品及学习用品;地方政府和部门不得通过学校“搭车”收费;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业务;学校及教职人员一律不准为学生代办保险

(八)农村中小学不得强制学生统一着装。城镇以上中小学(含镇一级学校)要求统一着装的,须经县(区)级教育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校服价格须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批。对个别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应减免其校服费。

(九)中小学在正常教学计划外组织学生开展郊游、军训、观看展览和电影,或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自愿参加各种提高学生素质的活动时,每次可按实收取活动费。活动结束后,活动费的收支帐务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和家长,接受家长监督。不开展活动不得收取活动费。

(十)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酌情减免学(杂)费,减免人数一般为在校生人数的5-10%,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比例还可适当提高

四、中小学课本费管理

(一)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学校统一征订或发行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的学生课本目录以外的书籍和资料。除课本费外,学校不得收资料费。课本以外的各种辅导资料和读物由学生或家长到市场自由选购。

(二)中小学学生课本的出版和发行价格由省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制定。各地必须按规定的中小学课本目录及课本出版、发行价,向社会公布课本费的收费标准。

(三)中小学课本费实行“按实结算,多退少补”的管理制度。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学校将学生课本的发放数量、书本单价、收费标准、收费结余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及家长,接受监督。

五、学生用练习本费的管理

(一)农村中小学学生用练习本由学生或家长到市场上自由选购。学校不得代学生统一订购。

(二)城市中小学学生用练习本可由学校根据学生的实际用量统一代购,并按实收费

六、借读生收费管理

(一)中小学借读生分二类。一类是指经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照顾入学,并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入读的普通借读生。即:父母均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孤儿;父母长期患病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第二类为长期随父母在非户口所在地居住,经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异地借读生(主要指在非户口所在地从业人员的子女)。

(二)普通借读生属照顾入学,免收借读费

(三)异地借读生挤占了入读地的学位,增加了入读地教育经费的负担,这类借读生要按

规定缴交借读费(省定上限标准见附表)。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借读生缴交借读费后,免交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含职高)借读生缴交借读费后,还要按规定缴交其他正常费用。借读费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收取。

(四)异地借读生借读费由入读学校直接收取

七、择校生收费管理

(一)择校生是专指因自身要求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高中学生(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生)。所有学校的高中部每年招收的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该校当年高中计划招生总人数的10%。

(二)择校生增加了就读学校的教学负担,除按规定缴交正常费用外,还应一次性缴交择校费。择校费标准由县(区)以上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同类学校高中学生上年生均实际培养成本的100%乘以3制定。

(三)择校费由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给招生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其余部分统筹用于扶持和改造本地薄弱学校。

八、农村教育集资的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9条和国家教委、计委、农业部、财政部教基(1997)3号文的规定,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校舍改建或新建校舍资金不足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集资建校。我省农村中小学集资建校的收费统称为农村教育集资费。

城市市区内的中小学和县(县级市)、区直属中小学所需的建校和校舍改造经费应由财政解决,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取建校集资费或类似费用。

(二)拟收取农村教育集资费的乡(镇),必须先由乡(镇)政府提出,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县农村教育集资审核小组审核。县农村教育集资审核小组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执行。县农村教育集资审核小组由县物价、教育、财政、计划、农业等部门组成。

(三)审批农村教育集资费,必须坚持一个前提和四个原则。一个前提是必须有具体的改造(建设)项目,没有具体项目的不得收取农村教育集资费。四个原则为:群众自愿,标准适度,规定时间和限制范围。即集资要得到绝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标准要考虑到群众的承受能力;收费年限要明确;收费范围限制在拟建学校的服务范围之内。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取农村教育集资费的乡(镇),由乡(镇)政府按批准的集资收费标准,在规定的集资年限内向所建(改造)学校的服务范围内的群众收取,并开拓规定使用的票据。乡(镇)政府不得强制学校向学生代收,更不得将收取教育集资费与学生入学挂钩。

(五)农村教育集资费应专款专用,各地农村教育集资审核小组应加强审计。集资收费单位应向群众公布集资费的财务收支,接受群众监督。

(六)各地在收取农村教育集资费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政府的停放、缓收规定,做到令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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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读费只能向异地借读生收取,表中所列借读费的城市标准是指县城以上(含县城)的城市标准

4、表中所列借读费标准为上限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在省定限额内制定当地标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