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批准实施xx县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
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3〕1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小资金”),是指专门用于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的专项资金。每年资金规模不少于3000万元,在市经信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中小资金扶持对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申报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项目除外)、服务我市中小企业的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参展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的企业以及其它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
第四条中小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优先扶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中小微企业;
(三)严格监督、专款专用,保证财政资金高效、严肃、科学使用。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市经信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提出年度资金预算规模建议,组织项目申报、协助评审,拟定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政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协助市财政局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落实。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中小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市经信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各镇街(园区)经信、民营经济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基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组织辖区内企业(机构)申报,对申报材料和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后汇总上报,配合资金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八条市科协作为项目评审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项目专家评审工作,按照《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05号)规定,结合市经信局评审要求,组织项目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三章资助项目和申报条件
第九条资助项目
(一)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以下简称“中博会补助项目”);
(五)其它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
第十条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机构)为独立法人,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项目进行核算,能按规定提供项目支出或业务发生的有效证明文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项目,须是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市民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市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二)申报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须是《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且上年度实际缴纳税金以及减免税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实际缴纳税金以及减免税的核算范围在实施细则中规范)。项目近两年实施,申报时已完工,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具备市场、技术和发展前景,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300万元(其中场地建造改造费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5%)。重点支持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下的企业实施的建立自有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提升产品质量及技术含量、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项目。
(三)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须是经市中小企业局备案,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依法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
申报奖励项目的,须是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示范机构。
申报补助的担保业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受保企业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
2、担保业务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完整;
3、该笔业务在补助期限内未发生代偿;
4、未获我市同类项目资助。
(四)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须是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或服务平台,具备从事相关的服务业务资质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申报奖励项目的,须是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不包括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五)申报中博会补助项目,须是当年由我市代表团组织参展的企业。
第十一条不予资助情况
除中博会补助项目外,同一企业(机构)同年只能申报中小资金的一个资助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3年;
(二)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申报项目已获得市级同类资金项目资助;
(四)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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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原《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19号)及《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东经贸〔2007〕2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