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安陆市社会保险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管理办法

第一条财政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的基金;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人社局和经办机构对账及通报并向政府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险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存储银行及余额。

第二条用于存储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专户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规定设立,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在保证资金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也可以由财政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选择其他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作为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

第三条我市的社会保险基金由财政局归并清理后,在财政局和人社局共同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分别开设一个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收入户、基金支出户。

第四条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封闭运行,只在设立的财政专户内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其他资金不能再使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缴存和拨付,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按基金种类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缴存或划入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二)接收社会保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各级财政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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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要与经办机构、税务机关以及开户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经常性的对账制度,定期核对财政专户内资金的收支和结余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政府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财政局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和财政专户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记账,同时,财政局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财政专户开户金融机构收款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十三条发生基金下拨业务时,财政局根据基金预算,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下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下级财政专户;发生基金上缴业务时,将基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上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上级财政专户。第三十二条将基金结余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时,财政部门凭金融机构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