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财金〔2000〕183号,2000年12月19日发布并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工作的日常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程。

一、及时发布信息。当财政部获知贷款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提供贷款的最新信息后,将及时发布《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告》,或与国家计委联合发布《征集项目通知》,通知中央有关部委和各省级财政厅(局),使中央部委和地方财政部门及时了解有关外国政府贷款的信息。

二、申报项目的受理。财政部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使用贷款的申请报告后,将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省级财政部门的申请函;

(二)省级计划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四)环境评价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五)借款人、担保人是否落实、项目类型和转贷银行是否明确;

(六)项目的领域和贷款规模是否符合贷款国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要求;

(七)贷款国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财政部原则上每月一次以司函的形式向国家计委报送项目清单。

四、对国家计委批复的项目,财政部及时与原报送项目清单的情况进行核对,分别处理。

(一)国家计委的批复与财政部原报送项目清单完全一致的,在10个工作日内以司函通知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并在《中国财经报》等公开报刊发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通告》。

(二)如国家计委批复的项目未包括在财政部原报送项目清单内,待省级财政部门将项目的申报文件报齐后按本条

(一)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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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日元贷款及5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有关事宜。对于日元贷款及500万美元以上的限上项目,收到国家计委批复后,财政部将及时发函省级财政部门确认,落实借、还款单位和担保责任。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函后,及时对外提出,并发布采购公司招标公告。限上项目管理的其他工作规程将参照本规程办理。

十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委和中央直属企业或单位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管理规程依照本工作规程办理。

十三、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