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与监督,提高预算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国库动态监控是指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收缴和财政集中支付的预算资金,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施监控预算资金的收缴、支付及清算过程,对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防范资金风险、强化监督管理的一项国库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收缴和财政集中支付管理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代理财政集中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四条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基本要求,切实履行对预算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全程预算资金动态监控机制,健全动态监控

1系统,完善动态监控方式,强化预防、威慑、纠偏、规范作用,保障预算资金严格规范、合规透明和财经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预算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就是充分利用金财工程应用技术支撑平台,以国库集中收付系统为基础,建立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充分利用预算指标、项目库、银行账户、用款计划、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等数据信息,设臵动态监控智能预警;通过系统自动受理、智能预警和人工核查等管理手段,对在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中的动态趋势进行分析,对各环节反映出的信息进行判断、核实、处理,并及时纠正各种违规行为。

第六条按照“全省统筹规划、分级组织实施”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是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工作的主体实施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落实。财政国库部门是实施动态监控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

第七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结合本级工作实际,优化动态监控岗位配臵,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综合分析能力和管理水平。省、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应设臵动态监控专岗,配备专人负责日常动态监控工作;县级财政部门可以按照“不相容工作职责分离”原则,选择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业务干部兼职动态监控工作。

第二章监控内容

2第八条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收缴和财政集中支付的预算资金。

第九条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时间、金额、银行账户、摘要内容、支付用途、资金类型、结算方式、支付方式、资金性质、单位代码、文件号、功能科目、经济科目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实施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税收收入。利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的信息共享平台,了解和掌握税收收入收缴入库等情况。

(二)其它财政性收入收缴。(1)集中收缴的非税收入等资金是否按规定缴入财政;(2)“财政汇缴专户”是否实行零余额管理;(3)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集中收缴资金相关手续等。

(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1)支付的资金是否符合预算规定的用途;(2)预算单位是否存在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基本账户(实有资金账户)转账问题;(3)预算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现金。

(四)代理银行代理财政业务。(1)集中收缴的资金是否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2)代理财政支付业务是否按规定及时划拨资金,是否按规定先垫付资金然后再向人民银行清算;(3)是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反馈代理财政收支业务有关信息。

(五)公务卡执行。(1)监控预算单位单笔大额支付报销情况。(2)监控预算单位使用公务卡在一定时期内同一张公务卡在同一个商户交易比较频繁情况。

(六)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1)总预算会计账务是否做到日清月结;(2)是否按期与开户银行进行对账,对未达账款是否调整一致,(3)月末余额是否与开户银行一致。

(七)重点监控和关注上级财政向下级拨付转移支付资金情况

(八)重点监控和关注民生项目支出情况

(九)重点监控和关注“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

(十)根据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实际,其他需要监控的事项

第十一条省、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本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工作。县级财政也应按照本办法精神,结合本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工作。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实施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工作;

(三)对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核实、调查、检查和取证;

(四)对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中确认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五)对违规问题处理结果进行追踪反馈,报告整改结果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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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有设立乡镇国库、有独立完整财政体制的乡镇,也应比照本办法开展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工作,确保预算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9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财政厅晋财库[2010]50号文件印发的《山西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