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提高工业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工业企业节能减排,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在工业领域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是指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环节实施集中扁平化的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的管控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根据我国工业企业节能及节能新技术发展等情况,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根据重点用能行业特点制定下发相关行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支持范围、技术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申请享受补助资金支持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制定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要求;
(二)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三)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其他要求。
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补助资金不再支持。
第六条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并综合考虑节能效果、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由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报项目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十条财政部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补助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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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四)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五)节能、土地、规划等相关文件;
(六)企业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