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河县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济源市财政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配套资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明确界定市镇政府在民生项目、公益性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方面的配套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配套资金由市镇政府统筹安排,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主要用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明确要求需要地方财政配套的建设项目,按政策需要配套的农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改善民生项目,以及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安排的需市镇财政配套的项目(以下简称配套项目)。
第三条财政配套资金来源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中央财政代理发行的地方债券资金、融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配套资金安排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属于市级的项目,由市政府筹措安排配套资金;属于镇级的项目,由镇级政府筹措安排配套资金。需要市、镇分别配套项目,按照有关要求由市、镇政府分别筹措安排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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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原则。市、镇人民政府安排的配套资金主要投向公益性项目、非盈利性项目。
(三)优先安排原则。配套资金按照中央、省、市级项目逐级安排的原则,优先安排新增中央、省投资项目的配套。
(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原则。在配套资金的分配、使用等各个阶段,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科学。
第二章配套资金的申报及下达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中央、省配套项目,统一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会审。通过会审的项目,不需要市级以下财政配套的,由项目申报主管部门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后上报。需要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出具配套资金承诺的,由项目申报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分管市领导和常务副市长签批明确意见后,财政局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办理。否则,不予安排市级配套资金。
第六条对上级财政部门和市政府已经明确市、镇财政配套额度或比例要求的,按规定的配套额度或比例落实配套资金。
第七条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安排的需要市、镇财政承担配套资金的新增项目,要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配套项目计划和分级次配套资金建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原则上上年本级财力在4000万元以下的镇(街道)承担配套资金比例为市、—2—镇财政投资总额的30%;上年本级财力在4000万元-6000万元之间的镇(街道)承担配套资金比例为市、镇财政投资总额的40%;产业集聚(开发)区和上年本级财力在6000万元以上的镇(街道)承担的配套资金比例为市、镇财政投资总额的50%。跨年度项目开始实施后,期间不再调整配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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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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