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26日以财建[2006]689号文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其全文如下: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6]689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
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
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
1.勘察费;
2.
设计费;
3.
研究试验费;
4.
可行性研究费;
5.
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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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