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问题通知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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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二、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对各地所需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中央财政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特定政策补助。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实际投入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实行指标一次统一下达、补助资金按季拨付、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四、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职业介绍补贴。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在确保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收入等情况,统筹安排好职业介绍补贴资金预算,根据其免费职业介绍成功情况按季据实结算。职业介绍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二)职业培训补贴。经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符合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每位符合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在确保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对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各地可采取必要的帮扶措施。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可为上述人员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三)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对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超过3年,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具体补贴标准由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四)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有关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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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就业再就业人数、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劳动保障厅(局)可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备案

十一、本通知自xxxx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xxxx]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