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实施方案
第一篇:x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实施方案x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实施方案(2011年12月)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和《x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xx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公路、铁路、电力、通讯、水利、环保、林业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直属、省属企业及省外进麦建筑施工企业)都要交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按照工程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属行政事业单位发包开标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收缴或直接划拨至本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并由该建设单位担任拖欠案件调解主体;属乡、镇党委、政府主持开展的富民安居等各类工程由乡政党委、政府收缴和划拨,并由本级乡镇党委、政府担任拖欠案件调解主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援疆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及其它个体承建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征缴及监督管理。任何承建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与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抗拒、干涉、阻挠和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工作,否则将由违反单位或个人承受相关责任。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按照《x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比例缴付。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筑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须在工程开工前1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1
监察大队)填写《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登记表》,并到指定银行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规定比例足额存入专用帐户,持银行存款凭证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资保证金足额缴纳证明,最后持缴纳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未出具银行存款凭证及未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一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对拒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私自开工的企业,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整改,责令无效则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后10日内向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农民工以一定形式公布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情况,接受农民工的监督。在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时,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建设单位)责令建筑施工企业于48小时内支付,若48小时内调解无效,则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支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足部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或从建设单位在应付工程款中先行支付,在工程结算时扣除。建筑施工企业要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建立农民工花名册,编制工资表,按月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施工单位项目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支付。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虚假合同、不及时足额存储或补齐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公示其不良行为;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一年内累计2次被通报有以上违法情节的建设企业,连续3年不得参加竞标;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2
法律规定清理出本地区建筑市场,并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法修正案
(八)》相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二、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包括中长期或短期临时用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报送劳动合同及农民工花名册备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或风险金。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中标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如施工作业组、项目部等,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或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限期整改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限期内拒不整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其停工或不予办理所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
三、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发放实行月支付的工资制。建筑施工企业依照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报送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按合同约定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因工程竣工与农民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3日内一次性结清农民工工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办理终3
止劳动合同的当日一次性结清农民工工资。建筑施工企业结清农民工工资后,工资发放表经建设单位核实盖章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备案。建筑施工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一经查实,48小时调解无效时可先从预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中支付农民工工资。预存的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责成建设单位在工程款中划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有结余,工程竣工验收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一次性退还缴存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工程。工程结算时不按规定结算工资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由建设单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款中直接支付所克扣的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四、项目负责人备案制度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施工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直属、省属企业及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3日前需将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施工企业基本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税务部门备案。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办、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允许其参加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4
建设行政部门从工程报建、工程投标、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对本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实施方案的情况与其市场信用等级评定和资质审核挂钩。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在投标文件中须承诺遵守以下内容:
(一)如实反映所承建工程中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拖欠或克扣;
(二)按本实施方案足额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及时公布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情况;
(三)按期报送农民工劳动合同、农民工花名册及工资发放表等资料。如不承诺和遵守以上内容的,在工程项目资格审查时“一票否决”,不得参加竞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该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出具证明,凡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实施方案恶意拖欠、克扣工资引起的农民工上访、围堵政府及工作部门,采取堵塞交通等过激手段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曝光,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突发群体劳动工资纠纷案件联合办公制度鉴于突发性、群体性劳动工资纠纷案件处理难度大,牵涉部门单位多的实际情况,为做好劳动工资纠纷化解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成立处理突发群体劳动工资纠纷案件领导小组,建立突发群体劳动工资纠纷案件联合办公制度,组长由县委或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城建、信访、工会、公安、司法、经贸、检法5
两院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全面负责本县范围内发生的群体性、突发性劳动工资纠纷案件的调解、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和谐健康稳定。各成员单位要制定应对群体性、突发性劳动工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及时处理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维护社会稳定。各成员单位要支持配合联合办公室工作,确保群体性、突发性劳动工资纠纷案件发生后,各单位有专人负责,并及时派专人到位,组成现场处理小组进行应急处理。按照“快速反应,依法规范,协调配合,及时处理”的原则,力争做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尽快找到当事双方(或多方)负责人,依照相关规定迅速确认工资支付、责任承担主体和结算支付方式方法,督促责任方尽快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坚持以安抚情绪和解释疏导为主,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协调、化解矛盾,积极解决相关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当出现暴力破坏活动苗头时,公安部门应依法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恶化。对阻挠抗拒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严肃查处;对无理取闹、违反治安处罚法的人员,依法处理。鉴于建筑领域农民工务工的特殊状况,为及时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要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发现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或人数较多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相互信息通报,加大协调力度,对责任方不配合“清欠”协调工作的,或农民工发生集体上访、围堵等群体性事件的,要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做好农民工的疏导和安抚稳定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建筑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切实加强日常监管管理。在监督检查、执法稽查、综合整治、行政处罚及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管理中,要突出防范工资拖欠内容。要重点抓好施工合同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约跟踪、施工许可时资金到位情况、工程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督,以充分6
发挥这几个关键环节对防范拖欠的作用。对存在问题的工程项目,建立监管档案,实施重点监控,并采取有效措施,督导资金到位。要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防范工作,坚决遏制“不法讨薪”行为。在解决拖欠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极少数企业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虚作假、伪造拖欠证据索取不当利益,或为达到其他目的,以讨薪名义,敲诈勒索,制造群体事件,给社会带来负面甚至恶性影响的“不法讨薪”行为,要予以曝光并严惩,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成员单位要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建立规范的建筑市场秩序的高度,充分认清清欠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及时果断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四、《工伤保险条例》
五、《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六、《xxx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
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十、《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办法》7
第二篇: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时所招用的农村劳动力所需要支付的工资按规定建立的专户储存资金。
第三条劳动保障、建设、银行、房产、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各专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建设、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房产、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各专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必须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期限、合同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并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帐户)每月至少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存款帐户,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筑业企业、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职责,保证专用存款帐户资金专项用于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
在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的工程项目由建筑业企业和开户银行与市劳动保障局签订三方协议。在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的工程项目由建筑业企业和开户银行与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局签订三方协议。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接到中标建筑业企业提供的专用存款帐户后,10日内将首付保障金存入专用存款帐户。首付保障金标准为: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按工程造价的15%存入;工期超过6个月的,按不得低于开工6个月工程量的15%存入。工程造价总额与工程期限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首付保障金缴纳凭证和《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等相关凭证。
建设单位在其它专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时,也必须提供首付保障金缴纳凭证和《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等相关凭证后,专业管理部门才能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建筑业企业应在建设单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将三方协议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各专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开工后,每3个月建设单位必须按前3个月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总额,把后续保障金存入施工企业的专用存款帐户。建筑业企业应将建设单位支付后续保障金的情况及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或各专业管理部门备案,对不按规定支付后续保障金的工程要予以停工,由此带来的停工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应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支付的基础管理体系;建立按月支付工资制度,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按规定予以保存。
第九条总承包施工企业应与各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订立分包施工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及劳务价款支付时间、方式,并在7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企业也应按本办法办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由总承包施工企业根据其提供的工资清单、在工资保障金开户银行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负责本企业招用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克扣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单位所拨付的工程款,要优先保证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建筑业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不得以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保障金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对农民工与建筑业企业发生的有关工资支付纠纷问题,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开户银行要加强对专用存款帐户的管理,对入帐的款项来源、金额等情况作详细注明,并按三方协议约定监督管理使用资金,承担协议约定的监督责任,确保保障金专项用于支付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开户银行应凭建筑业企业提供的工资支付清单,直接通过专用存款帐户,将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划转到其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上,不得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任何开支或提现。
第十三条当专用存款帐户余额总量低于前两个月农民工工资总额时,开户银行要及时告知劳动保障和建筑行政主管或各专业管理部门及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支付后续保障金,建设单位后续保障金未到位的,建筑业企业可以自行安排资金及时足额予以补足。
第十四条凡不按规定兑付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也不严格履行农民工工资兑付协议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将所欠农民工工资兑付到位,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帐户上存入所拖欠工资总额两倍金额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凭证后,方能参与工程投标。
第十五条欠薪企业按第十四条规定所存的保障金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欠薪企业一年内无发生新的拖欠工资行为且按协议及时足额兑付历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通知其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退还其所存入的保障金;一年内若发生了新的拖欠,则应按第十四条规定再次存入保障金。
第十六条建立家庭房屋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各企业储存3万元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上,保证金专用于农民工工资清欠和工资赔偿,当发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对逾期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凭证后由银行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上划拨支付,并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补足。
第十七条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和三方协议监督建筑业企业保障金的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由于监督不力致使保障金挪为他用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三方协议约定取消其开设专用存款帐户资格。劳动保障部门对擅自挪用保障金行为进行相关调查时,开户银行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从2004年起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支取保障金的,经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专业部门核实后,除按规定进行查处外,还要将情况记入企业及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信用档案,暂停其投标资格。并由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执法部门通知专用存款帐户中先予划支,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监控制度,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建筑业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在企业资质和个人从业资格审查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建筑业企业法人代表及项目经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访事件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和其它专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不执行本办法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方案一、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一)明确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负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所建设的项目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所欠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建项目工资支付负总责,因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原因引发工资拖欠,或已按分包合同支付工程款,分包企业仍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或先行垫付所欠工资,不得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确实拿不出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所欠工资,并在工程款结算时扣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向人社局签订保证书,确保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责任和义务。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对工资保证金交纳、工资支付等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行动。市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等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严格审批和招投标管理,切实加大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规开工、违规分包、层层转包和出租资质单位的惩处和监管力度,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完善企业信用评价机制,严格审验项目资金到位和工程款拨付情况。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应急周转金的设立、管理等工作。公安局负责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犯罪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工商局按照有关部门的抄告,负责依法吊销恶意拖欠工资情节严重企业的营业执照。工会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信访局负责做好欠薪上访人员的劝返和矛盾化解工作,在协调处置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中,依照职责交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属乡镇区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三)落实乡镇区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区对本辖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不得同意或默许项目开工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在本辖区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又未缴纳工资保证金的,要依法依规追究乡镇区属地监管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督促辖区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工资支付、用工备案登记、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全力做好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调查、处置、稳控等工作,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欠薪问题要重点监控,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解决。
二、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
(一)实施范围
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企业新建扩建和其他专业工程项目建设的所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都必须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本意见印发后,所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以前未交纳保证金的单位,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全部交纳到位。
(二)收缴标准
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在项目开工前交纳至市人社局设立的保证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1.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保证金。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按5%交纳,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4%交纳,交纳时限在办理施工许可之前。
2.市内施工企业按照企业主项资质等级一次性交纳保证金。交纳标准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交纳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不分等级专业承包企业交纳30万元;施工总承包为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交纳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交纳10万元。
3.市外施工企业按照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保证金。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按5%交纳,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按4%交纳。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10%交纳保证金。
4.对施工企业交纳保证金实行诚信奖惩制度,连续三年以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可向市人社局申请下浮50%的交纳额度;对发生过两起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施工企业,由市人社局将其保证金交纳额度提高50%。
(三)保证金启用及返还
保证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建设单位交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该单项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施工企业交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该单位所有承建的工程项目中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1.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市人社局在日常监管中,凡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查证核实的,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施工企业限期支付。逾期不能支付的,市人社局启用保证金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对支付拖欠工资数额有争议的,可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审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款及劳务费用。
2.启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后,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启用保证金之日起15日内,将启用的保证金补齐。
3.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后,交纳单位即可申请返还保证金。市人社局在确认交纳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将保证金本金及利息返还交纳单位。
(四)明确责任分工
1.建设单位要对承揽本单位施工项目的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适时监控,随时掌握农民工数量和工资发放情况,逐月报告项目所在乡镇区劳动保障所和项目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及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本人。建设单位在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拨付款项前,要主动与项目主管部门和市人社局联系,保证优先发放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不积极配合,由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从其交纳的保证金中先行垫付。
2.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过程及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管。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劳务作业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或转包。因监管不到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3.市人社局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和启用工作,要建立严格的保证金管理制度,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确保保证金交纳、启用和返还工作的规范运行,并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有关部门提供查询服务;要成立专门队伍,加强日常对各建设和施工单位工资保证金缴存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按时足额交纳到位;负责农民工工资监督发放的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全程监督。
4.建筑领域、企业新建扩建项目、对口专业工程项目的主管单位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保证金收缴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负总责,做到保证金收缴到位,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5.住建局在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前,必须查验保证金缴纳凭证,凡不能提供缴纳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明确告知建设和施工单位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方面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工商局在为施工企业办理年度报告、住建局办理竣工备案或房产登记手续时,都要查验是否有市人社局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工信、安监、环保、国土、供电、水务、银行、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落实好保证金制度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
(五)严格落实责任1.工程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各自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保证金收缴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工作。对未缴纳保证金强行开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由工程项目主管单位负责追缴保证金。因保证金收缴不到位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不到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群体性和越级上访的,严肃追究主管单位责任;失职渎职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单位或项目施工单位未缴纳工资保证金,住建、工商、环保、工信等部门又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由此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完善制度建设,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序开展
(一)健全工资支付日常监控制度。人社局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住宿、家政服务等劳动用工密集型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建立招用人员备案登记台账。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原劳部发〔1994〕489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原劳社部发〔2004〕22号)和《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等制度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由此造成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每次支付工资3日前,应在项目所在地明显位置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市人社局联系,主动接受监督,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督促施工企业结合劳务实名制,必须建立职工名册、考勤登记、进出场登记等管理台账,造好工资支付表(内容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工资和支付金额等内容),并逐月向建设单位申报。所有台账不得伪造、隐匿、销毁,要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严控用工主体不明和用工混乱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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