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供养事项通知

各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就我县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离岗人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人员无正当理由、未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不得离岗;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不得批准人员停薪留职或变相停薪留职。凡未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离岗和由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擅自批准停薪留职或变相停薪留职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二、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辞退人员包括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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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已明确决定不返回单位,或作出返岗决定而实际并未返岗和既不决定又未在规定时间内返岗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辞退时应发给当事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县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并将辞退人员档案转入县人才交流中心。

六、根据龙监发[2001]01号《关于严肃纪律、做好财政统一发放教师工资工作的通知》规定已停发工资的人员,均按辞退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七、根据人调发[1992]18号文第七条和第八条,对确定发给《辞退证明书》的当事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第七条规定一次性发给辞退费,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