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人事管理工作,严格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职员、雇员和聘用人员。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工作人员所做的考勤记录,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考勤主体和主要职责

第四条人事教育处是我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的主管处室,负责制定、落实相关考勤规定,组织和监督考勤制度的实施,按规定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处理。第五条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处室考勤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落实考勤制度。

第六条各处室应当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考勤员,负责登记并核实本处室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考勤员做好考勤工作。

各处室应将思想素质高、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确定为考勤员。第七条处室考勤员应当如实登记本处室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并将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核实签名的月考勤登记表,在次月5日前报人事教育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人事教育处负责对考勤员进行培训、考核,对考勤工作做得好且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同志,在提拔任职、年度评优、出国(境)考察学习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日常考勤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无特殊情况上班晚到15分钟以上或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记迟到或早退一次。半个工作日内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的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十条我局机关实行上下班签到考勤制度,签到必须由本人及时完成,不得改签、补签,他人不得代签。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上班因公外出,应当履行报告制度。其中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其他人员向处室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告知考勤员。

第十二条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缺席或事后未能补办相关手续的,视情节按早退或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某时段内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挂职、下基层锻炼或被抽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其该时段的日常考勤由其实际工作或学习单位负责。

第四章休假和请假

第十四条本局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休假的权利。具体如下。

一、年休假。已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满5年未满10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7天;满10年未满20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4天。

二、婚假。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享受婚假5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三、产假。女工作人员生育,产假90天;晚育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男性工作人员在配偶生育期间享有看护假10天,在小孩出生后3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四、探亲假: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配偶在国内的,假期30天;配偶在国外和港澳地区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三)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途中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途中的往返车船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五、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休丧假途中交通住宿等费用由工作人员自理。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第十七条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45天、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当年已享受探亲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请事假和正常休假,应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请事假、休假申请表。其中:

一、副局级干部请事假和休假由局长审批,并交人事教育处备案,人事教育处应当及时告知办公室

二、处室主要负责人请事假和休假,由所在处室考勤员签字送人事教育处审核,3天以内(含3天,下同)由分管局领导审批;请事假和休假3天以上(不含3天,下同)或请事假和休假需离开深圳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三、处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处级干部请事假和休假,由所在处室考勤员签字并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3天以内由人事教育处审批;请事假和休假3天以上或需离开深圳的,经人事教育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四、其他人员请事假和休假,由所在处室考勤员签字,3天以内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请事假和休假3天以上或需离开深圳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人事教育处审批。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办理请事假和休假手续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向有关审批人口头申请,并在正式上班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休假手续。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因病请假的,应有医生诊断及建议休假证明,并按请事假程序报批。第二十条确因工作需要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和晚上加班或因公出差占用了节假日、双休日休息时间的,当事人可提出补休申请,处室主要领导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补休。处室领导加班的,可由本人根据工作安排,提出补休时间,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休假、请假经批准后,应当将休(请)假申请表送考勤员存档。考勤员应当同时将经批准后的休(请)假申请表报与当月考勤表一并送人事教育处备案。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休假结束后,上班第一天应当告知考勤员并由考勤员核销实际休假时间。

第二十三条凡需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的人员,报名前须书面报人事教育处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报局长批准后方可参加学习,否则,所占用的工作时间,以旷工论处。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人事教育处应当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全局工作人员的出勤、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公布上一季度的考勤情况。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违反考勤规定应当相应扣发岗位津贴:

一、当月内累计旷工1天的,扣发其当月岗位津贴的三分之一;累计旷工2天的,扣发其当月岗位津贴的三分之二;超过3天的,扣发其当月全部岗位津贴

二、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相应扣发其当日岗位津贴

三、请事假2天至9天的,扣发其与事假天数相应的岗位津贴。当月累计请事假10天(含10天)以上,扣发其当月全部岗位津贴。

四、工作人员请病假,当月病假天数累计在10天(含10天)以内的,其当月岗位津贴不予扣发;超过10天的,按超过的天数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20天以上(含20天)的,扣发其当月全部岗位津贴

第二十六条年度累计请事假超过1个月、请病假超过2个月、无故迟到早退超过3次、旷工1天以上(含1天)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第二十七条在考勤工作中弄虚作假、代人签到的,视情况对当事人按违反考勤纪律处理。

第二十八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应当辞退。

第二十九条多次违反考勤纪律并屡教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深圳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在执行考勤制度时徇私舞弊或没有全面执行考勤制度的,除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深圳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以外,并作如下处理:

一、处室负责人在考勤中故意袒护违纪工作人员3人次以下的,按本人违反考勤纪律处理,本年度不能评为优秀;4人次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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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月事假超5天、病假超10天,取消当月考勤奖,全年事假超1个月、病假超过3个月取消年度目标考核奖

4、工作日期间,上网玩游戏、聊天、听音乐等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被县软建办发现的,待岗三个月,每月发生活费500元,并在全体职工会议上检讨和通报全系统。受到通报批评或罚款的工作人员及所在科室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七、本制度从201*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