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财政执法评议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促进财政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形成一个社会化的执法监督机制,努力营造良好的财政执法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政执法评议应以社会评议为主,内部评议为辅。财政执法评议的主体包括社会评议主体和内部评议主体:

(一)社会评议主体: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及公、检、法、司、工商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群众代表及广大财务工作者;

(二)内部评议主体。上级财政机关、本单位财政干部职工。

三、财政执法评议的客体。*市财政局及其行政领导。

四、财政执法评议以《预算法》、《会计法》等财政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市财政局制定的财政执法责任制、追究制等制度为依据

五、财政执法评议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明确,执法权限、范围、依据是否清楚;

(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是否正确;

(三)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执法;

(四)财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到位,执法文书使用是否齐全、准确;

(五)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六)有无“吃、拿、卡、要、报”问题;

(七)有无混淆收入级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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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聘请执法监督评议员。局机关向社会聘请义务执法监督评议员,拓宽执法评议渠道,随时听取执法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

七、为了便于社会监督,增强财政执法的透明度,财政机关对新的财政法律、法规、规章要及时公告;财政执法责任制、追究制执行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八、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