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支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财政设立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为加强减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与市场职能划分的原则,减排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央环境保护部门履行政府职能而推进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以及用于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减排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支持*、省、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能力建设;

(二)补助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和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

(三)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用;

(四)补助提高环境统计基础能力和信息传输能力项目;

(五)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开展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及交易试点工作等;

(六)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

(七)财政部、环保总局确定的与主要污染物减排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实行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

财政部、环保总局每年年初共同研究确定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的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和考核等内容,年底联合将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环保总局与各地区各项目单位签订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环保总局对落实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负总责。

各地区和项目单位应确保建设和运行资金及时到位,按时完成项目年度预算目标。

第四条减排资金由财政部、环保总局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主要负责减排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确定减排资金年度总预算;

2.确定减排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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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要求,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财政部、环保总局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资金安排、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