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资金财政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机关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和单位支付相结合,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的采购项目和范围由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确定。

第四条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办理政府采购资金划拨业务的代理银行。

第五条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应当在代理银行按规定开设用于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专户(以下统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部门和单位原有专项用于采购资金支付的帐户要相应撤销。

任何部门(包括集中采购机关)都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六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不改变采购机关的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

第二章支付方式及支付程序

第七条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分为三种方式,即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以下简称全额拨付方式)、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以下简称差额拨付方式)及采购卡支付方式。

第八条全额拨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机关必须先将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预算资金和已经汇集的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并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九条差额支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分别将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采购资金全部为预算资金的采购项目也实行这种支付方式。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十九条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资金。凡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将取消该开户银行代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事宜,同时,由人民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开户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应当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采购机关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采购资金进行的监督检查。凡转移、挪用、挤占政府采购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