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资金财政拨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区财政局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采购机构和供应商。

第三条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人(即采购单位,下同)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与预算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以下简称批准留用预算外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配套资金。

第四条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第五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的采购项目和范围由*区财政局依据市财政局有关精神和*区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六条区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应当在代理银行按规定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汇集和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七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不改变主管单位的预算级次和会计管理职责。

第二章拨付方式及拨付程序

第八条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分为两种方式,即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以下简称全额拨付方式)、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以下简称差额拨付方式)。

第九条全额拨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是指发布招标信息前,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是指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时,下同)必须先将单位自筹资金和经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门根据合同履行要求,将预算资金和已经汇集的配套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并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十条差额支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分别将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十一条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管理程序。

(一)资金汇集。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根据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及年度内追加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按计划分别通过国家金库*支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将预算内资金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分次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实行全额拨付方式、且政府采购资金中含有应由采购单位负担的单位自筹资金或经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须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将应分担的资金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未及时足额划入的,采购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不得开展采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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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每季度终了,各采购单位、代理银行及财政部门要进行政府采购资金对账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确保政府采购资金准确拨付、及时核算。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核算与资金拨付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准确拨付。

第十八条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资金。凡违反规定的,区财政部门将取消该代理银行在*区代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资格,同时,交由人民银行营业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代理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