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节能降耗资金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实现节能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2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由以下4部分资金构成:
(一)省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省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的实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
(三)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四)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以降低全省单位gdp能耗为目标,重点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引导为主、公开公正、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经委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会同省经委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按照程序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省经委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节能降耗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第二章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奖励和补助2种方式。对节能量在4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按照200元/吨标准煤进行奖励,单个奖励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已经获得国家节能奖励的项目不再纳入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
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的5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按实际节能量对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煤层气(瓦斯)发电和绿色照明6大节能工程技改项目给予奖励;
(二)补助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和工业循环经济项目;
(三)补助研究开发先进节能技术和示范推广应用项目;
(四)奖励完成节能降耗任务及淘汰落后产能突出的州、市人民政府和企业;
(五)补助节能监察、监测和宣传培训工作所需经费,支持节能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耗工作所需支出。
第八条节能监察、监测、宣传培训、奖励、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等节能降耗工作经费按照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15%安排。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省经委和省财政厅按照年度计划,应当在当年一季度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下发申报通知。
州、市经委和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共同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工作。
省属企业(单位)直接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条申报节能技改奖励项目,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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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