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政府采购行为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现就预算单位办理政府采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应当随部门预算一起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预算执行中市本级追加预算及中央、省下达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动用预备费安排用于市级部门的项目,预算单位在申报项目时要依据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附报政府采购支出的具体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部分的,市财政局资金管理科室在下达的指标文件中要明确并相应在国库支付系统增加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二、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多次重复采购,规避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公开招标的,采购单位必须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招标过程中,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评标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委托协议要明确双方权和义务

采购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据此承担相应责任。采购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采购单位不得以委托业务为由提出不正当要求和倾向性意见,谋取局部或个人利益。委托协议签署后,采购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协助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工作。

四、采购需求的确定要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符合政策功能取向

除单一来源采购外,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及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的确定不能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全部供应商(投标人)到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私下与某个供应商接触并承诺其中标(成交)或者组织只有个别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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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及时签订合同并办理资金结算

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采购单位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采购单位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更不得刁难中标(成交)供应商。年终无故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的资金,财政部门不予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