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检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强化财政监督,规范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年全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年全县财政监督检查重点为。年1月1日以来全县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团体财政经济运行情况,以及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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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时间安排。3至8月重点检查县教育系统、农业系统、林业系统及乡镇人民政府;9至12月重点检查县水利系统、劳动保障系统及县水产局、粮食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局、商务局、司法局、审计局、房产局、文化局、人防办等部门和单位。

四、责任追究。全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把查处问题与促进改革、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结合起来,对查出的各类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国家财经法纪法规和有关政策严肃处理。对查出的违纪违规资金,由县财政监督局责令有关单位限期上缴县财政;逾期未缴的,由县财政直接从其账户中划缴。检查中,要按照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的原则,切实加大对违纪违规责任人的处理力度,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全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由县财政监督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财政监督局负责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财政财务管理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县财政、税务、金融、监察、审计、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确保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