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事业单位清理工作的情况报告
2010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26号令颁布了新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将于2010年6月1日起实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9月1日起实行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维护农民利益、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农机产品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和农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原“三包”规定一些内容已不适用。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原“三包”规定进行了修订。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在原规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机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农民的需求和农机产品的技术进步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包括总则、生产者的义务、销售者的义务、修理者的义务、农机产品三包责任、责任免除、争议处理和附则共分八章四十六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还特别比强调,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规定,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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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规定,销售者销售农机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告知产品适用范围、配置等方面内容,对购买者进行必要的操作、维护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销售者的义务应当验明生产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对于进口农机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为确保用户购买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及时保质维修,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规定,修理者应当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维修零部件用于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修理者应当承担三包期内的属于本规定范围内免费修理业务,按照合同接受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检查。修理者应当严格执行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零部件,认真做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对农机产品三包内容及期限,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规定,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易损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明确要求,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规定的时间。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机用户的,计为整机,其包含的主要零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主要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者处进行免费修理,维修产生的工时费、材料费及合理的运输费等由三包责任人承担;符合本规定换货、退货条件,农机用户要求换货、退货的,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机发票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给农机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对赠送的农机产品,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免除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